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 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而兩丁即止令于巡檢上番,如府界法。 大略不過如此。 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 」帝曰:「河東修義勇強壯法,又令團集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 今既遣官隱括義勇,又別遣官團結保甲,即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 」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 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 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 為農者,皆樸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 」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 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 」帝曰:「兵之強弱在人。 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強。 」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 」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 」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 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 張皇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 」帝卒從安石議。 帝曰:「保甲、義勇芻糧之費,當預為之計。 」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 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 」帝曰:「畿內募兵之數已減于舊。 強本之勢,未可悉減。 」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 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 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 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 」又為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 此府兵之遺意也。 」帝以為然,令議其法。 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大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為一番。 安石奏曰:「今保甲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 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為人扇惑。 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 且今保甲閲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 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當必勝正兵。 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曰: 兵出民間,雖雲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 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 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為兵也。 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 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 每一丁教閲,一丁供送,雖雲五日,而保正,長以泥堋除草為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徵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嘆息,以為不祥。 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 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紀極。 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襁屬盈路。 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閲,所至犒設賞賚,糜費金帛,以巨萬計。 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 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 農民之勞既如披,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裡,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 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復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豈不誤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 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裡;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閲,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 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盜,乃更資盜也。 自教閲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 官軍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 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猖熾已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 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 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乎? 且向者干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 近者登極赦書有云:「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並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埸,勿令騷擾。 」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才,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甲、戶馬復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 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給賞。 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 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 若一人缺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 或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沖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 如此,則不必教閲,武藝自然精熟。 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 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 若召募不足,且即于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 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 光欲復申前說,以為教閲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 是時,資政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覆上前奏,先是進呈,乞罷團教。 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閲一月,其差官置場,排備軍器,教閲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三省同立法。 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 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第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中》
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