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 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 」詔中書立法以聞。 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 」詔如所奏。 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 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于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併除之。 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于庭。 安禮既執政,言于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 願詔蠲之。 」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 」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 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 」卒加之。 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 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 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 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餘路五萬緡。 至是,復有是詔。 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 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並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 詔戶部、太府寺詳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並遣官市物,搔動于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 」詔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寧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 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 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余並罷。 先是,嘗詔府界萬鄠縣及路在衝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衝要,並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 至是,戶部復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違者以盜論。 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 上曰:「隆冬附火,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 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 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 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 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于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 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 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于鋪戶,無從得錢。 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于台。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 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 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 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 商旅不行,衣食路絶。 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臓定罪。 」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製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 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 向於是闢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歲何,皆預降有司。 從之。 八月,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裡行錢顗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 」琦、顗皆坐貶。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剋日深,民受其病。 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 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于漢。 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 」轍亦坐去官。 於是知諫院范純仁言:「向憸巧刻薄,不可為發運使。 人主當務農桑、節用,不當言利。 」自後,罷純仁諫職,而諫官李常復論均輸不便,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 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 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 此錢一出,恐不可復。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 第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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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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