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 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于蓄賈之家。 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 既行,而諫官范鎮謂內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 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復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 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糴。 」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 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緡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 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其道里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費,唯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 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益賤。 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 絳等言:「自改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 唯輦運之費,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綢、絹。 」自是茶法不復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 然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闢,不可勝數。 園戶困于徵取,官司並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比有之。 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 至和中,歲市茶淮南才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浙二十三萬餘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唯福建天聖末增至五十萬斤,詔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餘斤,歲售錢並本息計之,才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緡。 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 帝謂執政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者眾。 顧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景祐中,葉清臣上疏曰: 「山澤有產,天資惠民。 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對園置吏,隨處立筦。 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之罪,黥流日報,逾冒不悛。 誠有厚利重貨,能濟國用,聖仁恤隱,矜赦非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 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敝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奇羡。 富人豪族,坐以賈贏,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 臣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食茶,並本息歲課亦只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 若令天下通商,只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 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闢。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 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彞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 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 景祐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鄉又居三分之一,丁賦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及緡錢四十萬。 榷茶之利,凡止九十餘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餘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餘萬緡,或更于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于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 」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 嘉麟為《登平致頌書》十捲、《隆衍視成策》二捲上之,淮南轉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捲,陳通商之利。 時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向之,力言于帝。 三年九月,命韓絳、陳升之、呂景初即三司置局議之。 十月,三司言:「茶課緡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祐二年才及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才得子錢四十六萬九千,而輦運麋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廩給雜費,又不與焉。 至于園戶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法,刑闢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 宜約至和以後一歲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算,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 」詔遣官分行六路,還言如三司使議便。 四年二月,詔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故民足於下,而君裕于上,國家無事,刑罰以清。 自唐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 如聞比來為患益甚,民被誅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不忍,是于江湖之間幅員數千里,為陷阱以害吾民也。 朕心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往就問之,而皆歡然願弛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 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若慊然,又于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饒阜,以相為生,俾通商利。 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復更制,損上益下,以休吾民。 尚慮喜于立異之人、緣而為奸之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置明刑,無或有貸。 」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緡錢六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 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緡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 自是唯臘茶禁如舊,余茶肆行天下矣。 論者猶謂朝廷志于恤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于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修頗論其事。 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于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于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為國懋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 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與敞意同。 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 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 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于優民。 第64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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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