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其不便。 會江、淮計置司言茶有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 朝廷疑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 諮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 以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緡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芻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 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緡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 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 其先賤售于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 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 」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餘萬。 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滯積之弊。 其計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 推行新法,功緒已見。 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復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 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 」於是詔有司榜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志第一百三十七食貨下六 ○茶下 茶天聖三年八月,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 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 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 」十月,遂罷貼射法,官復給本錢市茶。 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 自是,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諮等變法為非。 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 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 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 以此推之,頗有成效。 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 」然士遜等猶被罰,諮罷三司使。 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 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 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浸壞。 景祐中,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復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 」時諮已執政矣。 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 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 是歲三月,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 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並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 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 至是,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 詔皆可之。 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 茶商獲利,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之。 」並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余為置籍召保,期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 事皆施行。 諮等復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 」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復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于河北,配擾居民,內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 」寶元元年,命御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 觀等復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 既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穀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 詔糴止二百萬石。 慶歷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而止,自是三說稍復用矣。 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歷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 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如之。 」於是有四說之法。 初,詔止行于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 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行于河北,不數年間,茶法復壞。 芻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米鬥七百,甚者千錢。 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 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復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 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 久之,券比售錢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 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谷二百二十八萬餘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 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 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 請復行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 」乃下詔曰:「比食貨法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奸。 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置之重罰。 」 第64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6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