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宗淳熙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並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剗除,不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 」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 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數。 」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催。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 然鹼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 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六十斤者。 又逃絶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準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 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 」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之逾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 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 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 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 」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寧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隷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 茶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 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採茶之民皆隷焉,謂之園戶。 歲課作茶輸租,余則官悉市之。 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茶。 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 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岳、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 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鬻之。 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 片茶蒸造,實卷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 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 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岳、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 散茶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 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十等。 民之慾茶者售于官,給其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于茶如京師。 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 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 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 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 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 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 自後定法,務從輕減。 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 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 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致于西北,利嘗至數倍。 雍熙後用兵,切于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于江、淮。 淳化三年,監察御史薛映、秘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 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 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 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 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 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 有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 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 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 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年場耗,隨所在饒益。 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隷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 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 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 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于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 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厘以上罰奉、降差遣之制。 第64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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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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