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也。 寧宗嘉定六年,臣僚嘗極言之,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寶慶二年,監察御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系頻州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 鹽産於福州、興化,而運于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 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 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于青苗之害。 望將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 」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于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 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 州縣被其攙奪,發泄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有旨:「福建轉運司視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依此施行。 」 廣州東筦、靜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餘石,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 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鬱林州。 又高、竇、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 天聖以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于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 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 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 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 久之,廣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勒催,須足乃罷。 而廣東漕臣復奏嶺外依六路法,以逐州管幹官,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 瓊、崖等州復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矣。 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 然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雕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 自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 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鹼,募民墾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萬餘緡。 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 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余八分行鈔法。 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 廣南去中州絶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 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上供赴經略司買馬,余為州用。 及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縻費錢焉。 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 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並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分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不至于虧減;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 」故有是命。 既而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 今朝廷更不降鹽鈔,只今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析米招糴之弊皆去矣。 」九年,詔廣州復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 栻去而漕臣趙公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 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上黜公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九年,詔遣浙西撫干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 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鹽事。 十五年,詔曰:「廣南在數千里外,疾痛難於上聞,朕憫之尤切。 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 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置之法。 」於是命詹儀之知靜江府,並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 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俟三數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 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 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有甚于官般。 」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弊。 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鬻鹼為鹽,向并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境。 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鹽,東隷并州,西隷汾州。 籍州民之有鹼土者為鐺戶;戶歲輸鹽于官,謂之課鹽;余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賣。 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七石。 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余皆食永利鹽。 其入官,斤為八錢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萬九千有奇。 自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 後積鹽益多,康定初,罷東監鬻鹽三年。 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少復故。 時議者請募商人入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券償以鹽,從之。 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所抑,才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 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以為非便而止。 大抵鹼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其課。 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戶代之。 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復有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 河北、陝西亦有鬻鹼為鹽者,然其利薄。 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鹼場,禁民鬻鹽以侵池鹽之利。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兩監舊額歲課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中糧草,增饒給鈔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 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才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才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 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于本路,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糧草,一用見錢。 」詔如所奏,官自運鬻于本路。 第6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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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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