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歷初,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或二錢,自後利入寢損。 請複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 」許之。 治平中,淮南轉運使李復圭、張芻、蘇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熙寧初,江西鹽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滷濕雜惡,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 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 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團為十綱,以使臣部押。 後蔡挺以贛江道險,議令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 自挺去,法十廢五六,請復之便。 」詔從之。 仍定歲運淮鹽十二綱至虔州。 及章惇察訪湖南,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然未及行。 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者,邪險鋭進,素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運廣鹽于江西。 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 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得輒通,盜販公行。 淮鹽官以九錢致一斤,若運廣鹽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 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于江西虔州、南安軍,復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于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 」詔周輔立法以聞。 周輔具鹽法並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 舊,江西鹽場許民買撲,周輔悉籍于官賣之。 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四年,周輔改漕河北。 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 詔江東提點刑獄范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 及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 未幾,周輔奏:「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 」自以為功。 詔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 六年,周輔為戶部侍郎,復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于潭、衡、永、全、邵等州,並準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亦賣廣鹽。 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置。 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之,額利增加,一方騷然。 于時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 欲以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于官,與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復給其三分,憑由毀棄。 崇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于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 並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逾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蔭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鹽價大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 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絶阻遏,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 遂變鈔法,置買鈔所于榷貨務。 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鈔並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 末鹽鈔換易五分,余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 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鈔。 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 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皆備。 四年,又以算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者如舊;算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 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五年,詔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 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 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 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 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十鈔、並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 四年,侍御史毛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船回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于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 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熟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以上戶,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 上戶歲限有至千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 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 」 又言: 「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 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地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于京師,隨所積多寡給鈔于三路。 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綢、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 為錢積于京師,鈔行于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 當時商旅皆悅,爭運糧草,入于邊郡。 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鬥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廩,所在盈滿。 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于昔年。 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 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 民間中糴,不復會算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虛數。 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鬥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 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 臣謂鈔法不循復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於此。 薛向昔講究于嘉祐中,行之未幾,谷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 比年榷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 前鈔方行,而後鈔又複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 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復,如薛向之法己效于昔者,可舉而行之。 」 第64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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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