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復、潭、鼎、岳、鄂、衡、永州、漢陽軍。 海州板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 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並給兩浙路,天聖七年始罷。 凡鹽之入,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 又置轉般倉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于漣水軍,以受海州漣水鹽。 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 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之溫、台、明斤為錢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 其出,視去鹽道里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咸平四年,秘書丞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僱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 借如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裡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 」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 恕等謂:「江、湖官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 」冕議遂寢。 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緡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 會通、泰鬻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 久之,積鹽復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 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土。 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而莫能止。 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 願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于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 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闢,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 時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 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復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余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者增鹽予之,並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 詔皆施行。 景祐二年,諸路博易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與之。 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 慶歷二年,又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藥,惟其所欲。 」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 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踴至數倍。 券至京師,反為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至是六萬,商人以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 皇祐二年,復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于京師,乃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 初,天聖九年,三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額,後增至四百萬緡。 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 治平中,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 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 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賊。 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販鹽為事。 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歲月浸淫滋多,而州官糶鹽歲才及百萬斤。 慶歷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于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餘萬斤于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 後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復請運廣鹽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 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 而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止。 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寇盜自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汀州,論者不一。 先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傳會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 繼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 詔用炳等策,然歲增糶六十餘萬斤。 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隨者,止輸算勿捕。 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釒巢栿至州乃發。 輸官有餘,以畀漕舟吏卒,官復以半價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 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炳等議所率糴鹽錢。 異時,汀州人欲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 至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 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 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初,荊湖亦病鹽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萬餘石。 三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四十萬石。 四年,至五十三萬餘石。 第63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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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