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賚軍士,出錢百萬緡,綢絹百萬匹,銀三十萬兩,錦綺、鹿胎、透背、綾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 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緡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緡錢六十萬于左藏庫,率以為常。 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于內藏,輒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 景祐中,內藏庫主者言:「歲斥緡錢六十萬助三司,自天禧三年始。 計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 」在太宗時三司所貸甚眾,久不能償,至慶歷中,詔悉蠲之。 蓋內藏歲入金帛,皇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 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至于儲積贏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禦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歷上供為數。 嘗謂輔臣曰:「比閲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 舊以龍腦、珍珠鬻于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鈎考。 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 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禦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 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內藏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 」即命干當禦藥李舜舉領其事。 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 元豐以來,又詔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 超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內藏庫寄帳封樁。 當輸內庫金帛、緡錢,逾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縑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別儲于景福殿。 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一字一庫以號之,凡三十二庫。 後積羡贏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元祐元年,監察御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隷太府寺。 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 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涂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于內藏諸庫皆得檢察。 」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 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閲雲。 崇寧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余財,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 比歲官司懈馳,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 」於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三年,中書奏:「熙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 元祐中,戶部尚書李常于中以三分助轉運司,致內帑漸以虧減。 」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熙寧之舊。 後又入于大觀東庫。 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帑,余給轉運司。 宣和六年,申截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餘錢。 諸道榷酤場,舊以酧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寧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 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緡輸中都。 元豐三年,遂於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 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募保甲為軍。 」尋用其議。 元祐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 未幾,分元豐庫為元丰南、北庫。 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著廨,封樁並附南庫仍舊。 元豐六年,詔歲以內藏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 崇寧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綢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佔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 別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別。 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弊余、服禦、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縧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 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內藏庫。 朝廷有闕用,需于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 」欽宗然之。 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 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闕雲。 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貨下二(錢幣) 錢幣 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 行之久者,唯小平錢。 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 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 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 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 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 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仍用鐵錢。 開寶中,詔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 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 商賈爭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明年,轉運副使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 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製,物價滋長,鐵錢彌賤。 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 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 」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余皆從之。 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遞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 詔如所請。 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於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塚、毀佛像器用,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 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內使臣吳承勛馳傳審度。 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 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 承勛運命。 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錢。 宋詠等皆坐罪免。 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 平廣南、江南,赤德雄州舊錢,如川蜀法。 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 太宗即位,詔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以給官鑄焉。 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於民非便。 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糴穀麥。 于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 除銅錢渡江之禁。 」從之。 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 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復減三錢。 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 至是,詔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 第62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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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