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僱募,懷奸害政。 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 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 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 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僱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 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僱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 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 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僱二法便于百姓者行之。 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 獨有三等人戶,方僱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 休閒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並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僱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 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閒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 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 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僱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僱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 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 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僱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僱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 今忽減作二年。 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 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 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奸,不可勝防矣。 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僱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 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閒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 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能融分給,令州縣盡用僱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 如此則錢均而無弊,僱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 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 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僱直為則,而減半給之。 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投皆免。 」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 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 」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僱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 」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 總計一州僱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于戶狹役煩鄉分先與僱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 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僱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 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僱募;既終一役,別有閒及三年者,復行差法。 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戶之下。 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 坊場、河渡錢以僱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 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 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 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閒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 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僱、壯丁直差不僱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閒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 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僱者有闕,別募人充數。 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 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 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僱衙前、州胥外,余役皆以序按差。 其四曰:官僱弓手,先僱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僱籍者充。 他役人願就僱,其選受亦如之。 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 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 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于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 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 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僱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 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僱錢受役。 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 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僱。 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 僱直雖多,皆不得加于舊法已募之數。 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僱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 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 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于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僱募衙前。 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 」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 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三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 」遂令戶部議之。 右司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僱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役募,不必給僱者。 請詳為裁省。 」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于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 」 第6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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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