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余併除之。 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 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 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 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僱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 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監察御史王岩叟請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復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于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僱耆戶長鬚三等已上戶。 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僱,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僱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 」戶部言:「詔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僱錢數少,無應募者。 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悉僱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 蓋舊法役不盡僱,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 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 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 」因列其五利。 王岩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 」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 」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 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 」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 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 既雲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保者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格。 司馬光復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 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 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賕,侵陷官物。 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 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 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僱代,有逋逃失陷,僱者任之。 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 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 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于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準。 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 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 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 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于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又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 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 」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駁奏之。 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 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置腹心地。 」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 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額定差。 」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 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罈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言于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 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 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 」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 」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 」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 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京給者爾。 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僱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 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僱,不如鄉差稅戶可托。 然行之十餘年,投僱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 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 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于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 但敷錢大重,未為經久之法。 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僱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僱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僱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僱法。 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僱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僱錢,不得過官僱本數。 」 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第61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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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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