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 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 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 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捨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征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 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 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 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 」詔除見耕者依舊,余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谷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 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 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 從之。 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閲。 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紮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 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 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 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 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閲,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致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佔據,其弊不可概舉。 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 其逃絶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並括之。 」初,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 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 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于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 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于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 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 」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于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 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咸淳三年,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併除之,復催者以違制論。 」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價,義倉以備凶災。 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 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事,義倉浸廢。 乾德初,詔諸州于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別收一斗。 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 其後以輸送煩勞,罷之。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景德三年,言事者請于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干官主之,領于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 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 而沿邊州郡不置。 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 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 大率萬戶歲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 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 災傷州郡糴粟,鬥毋過百錢。 後又詔當職官于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 天禧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 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 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 」許之。 後又詔: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 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緡助三司給軍費。 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 慶歷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斂者或增舊價糴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 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糴常平倉粟,令于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 」乃詔止於元糴價出糶。 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復督取,豈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 明道二年,詔議復義倉,不果。 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等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 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于轉運使。 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 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 是時,兼併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 且兼併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 及水旱振濟,則兼併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 」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 慶歷初,琪覆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谷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 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 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 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 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才四路,余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第60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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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