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禼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 」禼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禼官,賜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闢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 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 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 」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 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而前後施行,或侵佔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 至于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 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佃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 弓箭手逃地並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 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隷。 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隷涇原路制置司。 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余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于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 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 今于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克明以南諸誠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閒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 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 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 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 七年,惠卿僱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 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谷近九千石,糗Я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僱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谷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 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閒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闢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 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 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三年,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余併入官。 凡民:水田畝賦粳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浸眾,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 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 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 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 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 其徭役科配並免。 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 命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谷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獄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 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 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河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饋運,又可安集流亡。 」從之。 第6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6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