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核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內寧國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里,新築九里餘;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里,通當涂圩共四百八十餘里。 並高廣堅致,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 」於是詔獎諭判寧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 然水土鬥嚙,從昔善壞。 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嘆嘉。 」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 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干、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 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 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槁。 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 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 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 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 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 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 淳熙二年,兩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諭民併力開濬利港諸處,並已畢功。 始欲官給錢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 」詔常熟知縣劉穎特增一秩,余論賞有差。 三年,賜皇子判明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 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實溉其東之七。 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病焉。 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並湖七鄉之田,無異時旱干之患,其為澤豈淺哉。 剡奏徹聞,不忘嘉嘆。 」 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泄,旱則資之灌溉。 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 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 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 有圍裹者,以違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並坐之。 」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焉。 紹熙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勞效著明者賞之。 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 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復稔歲矣。 」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 又令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有無奸民圍裹狀,上于州,州聞于朝。 三年遣官審視,及委台諫察之。 二年二月,佑賢、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據。 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飭: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 開禧二年,以淮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復圍,專召淮農租種。 嘉定三年,臣僚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奸,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水蕩,有妨農民灌溉。 」於是復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開掘。 七年,復臨安府西湖舊界,盡蠲歲增租錢。 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鑒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頃,歲飲其澤。 今官豪侵佔,填淤益狹。 宜戒有司每歲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佔,以妨灌溉。 」皆次第行之。 寶慶元年,以右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間已開浙西圍田租錢,蓋稅額尚存,州縣迫民白納故也。 寶祐元年,史館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復圍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所,或隷安邊所,或分隷諸郡。 」上曰:「安邊所田,近已撥歸本所。 」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草蕩,任事者欲因以為功,凡旱干處悉圍之,利少害多,宜開掘以通水道。 」上然之。 咸淳十年,以江東水傷,除九年圩田租,減四分。 紹興二十七年,趙子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 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 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 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 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 因小利擾之,必致逃移,坐失稅額。 」因極論之。 二月,詔:「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 」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 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余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隷戶部。 」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趙子潚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 期以今冬自陳,給為己業,與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 其蘆場量力輕租。 」詔以馮方措置。 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 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 」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 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唯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 」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 」詔復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 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朝廷疑之。 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二百八十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 詔蔡洸、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並歸戶部。 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詔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 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陳輸租。 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詔盡鬻諸路官田。 五年,詔諸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 六年,詔諸路總領諭民投買戶絶、沒官、及江漲沙田、海退泥田。 七年,以賊徒田舍及逃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 二十年,凡沒官田、城空田、戶絶房廊及田,並撥隷常平司;轉運、提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 第5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