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為禦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禦前軍馬文字。 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餉饋而已。 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 十五年,復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 其言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遺。 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 淮東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 榷貨務、都茶場、禦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罕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 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 分差糧料院、審計院、通判兼。 禦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 四川有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屬官兼。 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 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 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欠二展二年,數足減二年。 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留守副留守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或大臣總留守事。 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廷祚為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兼之。 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留守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谷、兵民之政皆屬焉。 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制,正尹、少之名。 」從之。 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守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 及三京司錄,通管府事。 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 其後,河南復,南京、西京置留守。 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庚為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 幹辦官二員。 淮血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台官一員。 五年,罷局。 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 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 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谷、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 即干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 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禦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 河北及近地,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干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淮備將領、淮備差使。 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 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干當官。 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 元符元年,詔經略司遇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 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 」從之。 四年,置河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隷經略司。 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 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于河南府,京東路安撫于應天府。 宣和二年,詔瀘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合。 又詔罷置輔郡內潁冒府帶京西路安撫使。 三年,詔杭、越州、江寧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 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 仍差守臣。 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帶管內安撫使。 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歷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 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 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 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 建炎初,李綱請于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 以文臣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許便宜行事,闢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漕使。 其後,沿江三大使司闢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 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 幹辦公事二員。 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重而損益焉。 餘從省罷。 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 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 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 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于興州置司,令都統制兼。 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 」從之。 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 紹興五年。 令襄陽守臣、湖北帥司各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 隷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 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隷,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 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 仍收還所用奉使印。 崇寧中,始詔不隷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 大觀中,詔許風聞言事。 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 或蹈前失,罰不汝赦。 」明年七月,改為兼訪使者。 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凌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復強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裹為惡。 自今猶爾,必加貶竄。 」靖康初,罷之。 依祖宗舊制,復為走馬承受。 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寧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 」從之。 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闢其屬。 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 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 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 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 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奸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 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 」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 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 六年,詔復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復。 渡江後,惟領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 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 以其職事分委漕臣。 八年,戶部復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並理經制司財賦,故名。 第5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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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