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 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乘輿服禦、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 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 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 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熙寧中,已厘歸有司,官制行,皆複舊。 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 」從之。 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 」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干當官並罷。 」 分案四,置吏八。 所隷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0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綾錦院,掌織糹任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幣帛。 裁造院,掌裁製服飾。 文綉院,掌纂綉,以供乘輿服禦及賓客祭祀之用,崇寧三年置,招綉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 旌節官二人,鑄印篆文官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 以上並屬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隷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 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 監掌宮室、城郭、橋樑、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 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 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 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 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 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于工部。 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 元祐七年,詔頒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橙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 無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干當公事。 候成資替罷。 」從之。 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並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無豐條格,不得應副。 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所隷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斫,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麥RF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RFRG,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瓶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通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RH。 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並歸工部。 紹興三年,復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 十年,置主簿一員。 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 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隷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 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台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于此,自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于三司胃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于武庫,委遣官詣所隷檢察。 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閲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 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閲試而頒其樣式于諸道。 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復置。 政和三年,應禦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制,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閲,及傳寫漏泄,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隷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禦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 紹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 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 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 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隷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 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 是年,復置監一員。 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浸省。 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撥復以監長長。 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 嘉定十四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 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于下,宥府、起部並提綱于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隷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 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 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 置局于澶州,號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 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 凡江、河、淮、海所經郡邑,皆頒其禁令。 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 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 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 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 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蒞事;即干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元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隷本監。 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 至是,亦歸之有司。 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者。 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 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 元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 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 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 第54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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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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