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隷官司二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 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賄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 神宗常憤契丹倔強,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 藝祖造邦,思有懲艾。 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闕志。 」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 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于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微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 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 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于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征。 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隷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觔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隷金部。 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 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 十年,復置主簿。 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 遇合推賞。 各與減磨勘二年。 尋詔三丞一體行之。 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 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中興後,所隷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系樁 管禦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 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 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 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 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 皇祐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谷出納之事。 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隷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隷補試。 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凡諸生之隷于太學者,分三舍。 始入學,驗所隷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 齊長、諭月書其行藝于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于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唯國子生不預考選。 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 歲計所隷三捨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凡八十齊,齊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于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 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RE舍。 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隷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 分案八,置吏十。 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 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左司諫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詔國子監立法。 又詔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 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 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 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 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捨生充,闕則以內捨生。 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 」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 仍詔生員以所納齊課于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隷齊,詢考生員所業。 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 第5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