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中員外郎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 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 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 與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為四。 建炎三年,並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 隆興元年,復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並行四司之事矣。 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 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 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 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 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 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 天祺、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 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 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 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 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 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 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 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 分案四,置吏七。 元祐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 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 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 膳部郎中員外郎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 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 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 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 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 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 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 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 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 團結以禦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RD分隷邊將為蕃兵。 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 大將出征,奏捷則告于廟,破賊則露布以聞。 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 其屬三: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 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 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于朝。 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 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職方兼庫部。 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 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 凡陳鹵簿,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 凡軍兵以名籍統隷者,閲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 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並徹。 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 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 建炎三年,並衛尉寺隷焉。 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 續詔:「將下班祗應併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隷兵部,許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 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參掌本部長貳之事。 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 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 厥後間或並置,若從軍或將命于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里之遠近。 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 四夷歸附,則分隷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 分案三,置吏五。 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 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 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職方。 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 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 大禮,戒有司具五輅。 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格。 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 總內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 凡市馬于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建炎三年,並太仆寺隷焉。 庫部郎中員外郎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隷焉。 凡內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 若禦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 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 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 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 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 禁于未然之謂令,施于已然之謂敕,設于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閲其案狀,傳例擬進。 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姦盜,以程督之。 審覆京都闢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 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 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定之。 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 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闢案。 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 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 凡大闢,皆錄問。 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任者堂除。 」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 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 」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 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 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 」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第53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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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