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初,官無定製,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 熙寧元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 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 於是知院與使、副並置。 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 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罷。 元祐初,復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 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逵判渭州。 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呂景等皆言之。 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鄆州,自是不復置。 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 七年,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 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 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 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復以鄭居中為之。 建炎初,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 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樞密院。 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 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 」又詔立班序立依宰相例。 其後或兼或否。 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併除,其簽書、同簽書併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 若便殿侍立,閲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國入見亦如之。 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都承旨,舊用院吏遞遷。 熙寧三年,始以東上合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士人自評、綬始。 是月,詔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如合門使禮。 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儒臣自孝寬始。 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 都承旨復用武臣,自誠一始。 元祐初,復以文臣為都承旨。 其後以待制充。 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諫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 今師約未歷邊任,擢置樞屬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 」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 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兩製為之。 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 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 淳熙九年,都承旨復用士人,自蕭燧始。 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檢詳官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 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罷之。 建炎三年,復置檢詳兩員,敘位在左、右司之下。 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四員。 建炎四年,罷禦營使司,並歸樞密院為機速房。 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詔並改為計議官。 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 熙寧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刪定諸房例冊。 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詔改為管幹。 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 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別置詳覆官。 講議司崇寧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 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 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舊系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 嘉定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 小使臣省罷,內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系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二人。 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 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干宰執支遣。 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將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 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禦營使提舉修政局制國用使都督諸路軍馬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 因事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 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 建炎元年,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 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 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 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 三年,詔禦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干邊防措置等事,釐正歸三省、樞密院。 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禦營使。 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 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于樞密,比年又置禦營使,是政出於三也。 請罷禦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 」故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 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 」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 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禦營宿衛使,兵罷復免。 明,孝宗即位,又以禦營使命之。 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復建炎之比,未幾而。 存中非宰執,附見于此。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 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事。 三月而罷局。 乾道四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 」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 宰相今雖知兵,而財谷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 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谷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於上,而戶部治其凡。 」故有是命 。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 八年,詔:「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 」嘉泰四年,詔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于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 右丞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嚴兼同知國用事。 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 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谷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 周家以塚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隱。 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 」從之 。 陳自強罷,亦廢。 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奉大夫、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 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 其餘宰臣、執政開府于外者,別載于篇。 編修敕令所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 刪定官就職事官內差兼?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 紹興十二年罷。 乾道六年,復置詳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 淳熙十五年省罷,紹熙二年復置局。 慶元二年,復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第52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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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