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 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 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 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 」故以命之。 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 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于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 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 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 建炎三年,復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 乾道八年,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 嘉泰三年,始除三員。 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 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踰年,少僅旬月。 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 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 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 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 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 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 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隷官司。 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 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 凡遷改爵秩、加敘勛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 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 官制行,始釐正焉。 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 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 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 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閲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勛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 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復置催驅房。 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 復置點檢房。 四年,又別立吏額。 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 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 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 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 國朝以秩高罕除。 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 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 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 冊後則奉節及寶位。 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 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 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 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 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 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于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 」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 」詔並從之。 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 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 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 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 」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 」從之。 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 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 」尋詔諫官直舍仍舊。 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 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 遂詔諫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 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 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 故事,詔旨皆付銀台司封駁。 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 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 」。 詔罷封駁房。 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 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 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 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於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 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 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 」詔特旨書讀不迴避,餘互書判。 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 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 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 」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 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 」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 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 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 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第5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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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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