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揚失儀’,其毋以為罪。 」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鈎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閔焉。 」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滯才矣。 」其後選人,有束鹿縣尉王得說,歷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 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 天聖時,詔:「文武臣僚,非有勛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 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 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 自請厘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 凡有善政異績,準事大小遷升,選人視此。 」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 舉數不足,毋輒關升。 慶歷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 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八年,詔近臣論時政。 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陞遷資序。 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 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 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 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 先朝始行,未見有弊。 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 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 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 如此,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 凡官有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 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安其業。 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 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 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偷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 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 」降監淄州鹽酒稅務。 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于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 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 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 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勒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 至其能否尤殊絶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 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 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 是時,內外官職,各從所隷司以考核,而中書皆置之籍。 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 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 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 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 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 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 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 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 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 三年,詔:「御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 元祐初,御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核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 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 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 」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 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 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部尚書侍郎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 」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 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 初,元祐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 崇寧間,言者乞仿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詔:「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 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于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 」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 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 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 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 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 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 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 得人,則七者皆舉。 今之監司,實古刺史。 比年守令奸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 」而戶部侍郎張致遠亦言之。 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 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 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 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 」是時,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 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第5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