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 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 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 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 」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 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 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 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 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 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 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 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 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隷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 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 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捲軸如山。 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當。 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 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 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 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閲。 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偽莫辨。 乃命諸郡關防,于投卷之初,責鄉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 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 寒士于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 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 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于別院,亦將不下數百。 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于被差。 」從之。 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 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于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裡,無復詐競。 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 未幾,又命止許牒滿裡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 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 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于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于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 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 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于前,遂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 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 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台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乞仍舊差台諫為監試。 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 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歷考校。 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 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 」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游士之不便于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于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 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 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 以士子數多,命于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 同在京,不許見燭。 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于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覆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 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 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 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于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 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 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 至是,命前期于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 各隨所管號,于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歷,發過謄錄所書寫。 其簿、歷,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 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 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 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 冒牒之官,按劾鎸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 專令御史台覺察,都省勘會。 類申門客、滿裏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 宜令額寬而試者眾,涂一而取之精。 」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裏子孫及附試並罷。 第4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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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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