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 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 自此沿以為常。 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 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 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 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 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 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 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 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系于幸不幸。 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 」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 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 至唐武后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 」遂詔罷殿試。 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復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 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于鄉裡,則不能核名實。 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 參考眾說,擇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 」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日而止。 試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 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 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 是冬,詔罷入學日限。 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 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 乃詔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 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于中,英華髮于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藴也。 言而不度,則何觀焉。 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 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能自還。 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 」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 知制誥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 咸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 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 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 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於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于令。 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於弊也。 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 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鈎章棘句,浸失渾淳。 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 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 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 待試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 」下有司議,咸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嘆。 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 」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 而罷說書舉。 」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 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 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 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 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 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 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 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 鎖廳人視此。 若夫高才異行,施于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 」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 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 乃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 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 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乃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由貢舉。 而四方執經藝者專于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 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 」議者多謂變法便。 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隷,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歷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 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歷之際何異?至于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第4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4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