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守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 臣于《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並見行喪服制度,編祔《假寧令》,請下兩制、禮院詳定。 」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應禮經。 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 若‘兩相為服,無所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復為‘期’。 又節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後,以便有司;仍板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製矣。 」 子為嫁母。 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有子。 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 今邊不幸,而稹解宮行服。 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 ’其左方註:‘謂不為父後者。 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 ’詔議之。 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 」《注》云:「皆為生己者。 」《律疏》云:「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 」再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 」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 」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 若使生為母子,沒為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 晉袁準謂:「為人後,猶服嫁母。 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 」劉智釋云:「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衰。 」譙周云:「非父所絶,為之服周可也。 」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于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于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 雲「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 石苞問淳于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 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 君為詳正。 」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 」稹之行服,是不為過。 詔兩制、御史台、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 ’謂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 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 今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 唐紹議曰:‘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 ’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 其嫁母亡,宜終三年。 又唐八坐議吉凶加減禮雲‘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 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絶道也。 ’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 ’又引劉智《釋議》:‘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 ’蓋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雲‘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雲‘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 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 ’則天寶之制已不可行。 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 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若俯同諸子杖期,又于條制相戾。 請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議》,服齊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為出母、嫁母無服。 ’之言不遠。 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 郭稹應得子為父後之條,緣其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於追改,後當依此施行。 」 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 子為生母。 大中祥符八年,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 」禮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晉解遂問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 ’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鐘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 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將軍。 後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 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 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複,第遣厘職。 」 熙寧三年,詔御史台審決秀州軍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喪。 御史台言:「在法,庶子為父後,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緦三月,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後,為所生母持齊衰三年,正服而禫。 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嘗請解官持心喪,止以父老乞還侍養。 宜依禮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喪三年。 」時王安石庇定,擢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罷免。 婦為舅姑。 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儀纂》、《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周;近代時俗多為重服,劉岳《書儀》有奏請之文。 《禮圖》、《刑統》乃邦家之典,豈可守《書儀》小說而為國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戶婚律》:‘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 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 ’又《書儀》:‘舅姑之服斬衰三年。 ’亦準敕行。 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按《禮·內則》云:‘婦事舅姑,如事父母。 ’則舅姑與父母一也。 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于後唐始定三年之喪,在理為當。 況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 按《唐會要》,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 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 嫡子婦大功,增為期。 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 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 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緦麻及堂姨舅袒免。 至今遵行。 況三年之內,幾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 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 況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 慾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其三年齊、斬,一從其夫。 」 第3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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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