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行,樂作。 食訖、食畢,樂止。 酒五行,預宴官並興就次,賜花有差。 少頃,戴花畢,與宴官詣望闕位立,謝花,再拜訖,復升就坐。 酒行,樂作。 飲訖、食畢,樂止。 酒四行而退。 遊觀。 天子歲時遊豫,則上元幸集禧觀、相國寺,禦宣德門觀燈;首夏幸金明池觀水嬉,瓊林苑宴射;大祀禮成,則幸太一宮、集禧觀、相國寺恭謝,或詣諸寺觀焚香,或至近郊閲武、觀稼,其事蓋不一焉。 太祖建隆元年四月,幸玉津園。 是後凡十三臨幸。 九月,幸宜春苑。 是後觀鰼水戰者二十有八,幸大相國寺、封禪寺者各五,龍興寺及皇弟開封尹園各三,幸太清觀、建隆觀者再,崇夏寺、廣化寺、等覺寺者各一,觀水磑者八,閲炮車、觀水櫃、觀稼、幸飛龍院、幸開封府、幸都亭驛、幸禮賢院、幸茶庫染院、幸河倉、幸金鳳園,皆一再至焉。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二月,幸新鑿池,賜役卒錢布有差,六月,幸飛龍院。 是後凡四幸。 三年四月,觀刈麥。 九年正月六日,幸景龍門外水磑,帝臨水而坐,召從臣觀之,因謂曰:「此水出於山源,清澄甘潔。 近河之地,水味皆甘,豈河潤所及乎?」宋琪等曰:「亦猶人性善惡,染習致然。 」帝曰:「卿言是也。 」四月,幸金明池鰼水戰,帝禦水殿,召近臣觀之,謂宰相曰:「水戰,南方之事也。 今其地已定,不復施用,時習之,示不忘戰耳。 」因幸講武台,閲諸軍都試,軍中之絶技者遞加賜賚。 遂登瓊林苑樓,陳百戲,擲金錢,令樂人爭之,極歡而罷。 五月二日,出南薰門觀稼,召從臣列坐田中,令民刈麥,咸賜以錢帛。 回幸玉津園觀漁,張樂、習射,既宴而歸。 明年五月,幸城南觀麥,賜田夫布帛有差。 雍熙四年四月,幸金明池觀水嬉,賜從官飲。 帝曰:「雨霽天涼,中外無事,宜勿惜醉。 」因登苑中樓,盡歡而罷。 淳化三年三月,幸金明池,命為競渡之戲,擲銀甌于波間,令人泅波取之。 因禦船奏教坊樂,岸上都人縱觀者萬計。 帝顧視高年皓首者,就賜白金器皿。 九月,幸潛龍園,駐輦池東岸,臨水謂近臣曰:「朕不至此已十年,昔尹京日,無事常痛飲池上,今池邊之木已成林矣。 」因顧教坊使郭守忠等數人曰:「汝等前日以樂童從我,今亦皓首,光陰迅速如此。 」嗟嘆久之。 帝親引滿舉白,群臣盡醉。 真宗咸平元年八月,幸諸王宮。 二年九月,幸開寶寺、福聖院。 是後,二寺臨幸者凡十有四。 三年五月,幸金明池觀水戲,揚旗鳴鼓,分左右翼,植木系彩,以為標識,方舟疾進,先至者賜之。 移幸瓊林苑,登露台,鈞容直奏樂,台下百戲競集,從臣皆醉。 自是凡四臨幸。 九月,幸大相國寺。 是後再幸者九。 幸上清宮者十有二,幸玉津園者十,幸太一宮、玉清昭應宮各六,余不盡載。 大中祥符八年正月十九日,中書門下上言:「伏睹今月十四日,皇帝詣諸宮寺焚香,總三十餘處,過百拜以上。 臣等侍從,倍增憂灼,昨崇政殿已面奏陳。 臣聞尊事萬靈,固先精意;登用百禮,乃貴時中。 在經久之從宜,必裁正而惟允。 伏望特命攸司,載詳定式。 自今車駕幸諸宮、觀、寺、院,正殿再拜;及諸殿,令群臣以下分拜。 庶垂億載,允葉通規。 」乃詔禮儀院詳定差減焉。 仁宗景祐三年,詔閣門詳定車駕幸宮、觀、寺、院支賜茶絹等第。 哲宗紹聖四年三月八日,詔自今遇車駕出新城,令殿前馬、步軍司取旨,權差馬、步軍赴新城外四面巡檢下祗應,每壁馬軍二百人,步軍三百人,並于城外巡警。 三元觀燈,本起於方外之說。 自唐以後,常于正月望夜,開坊市門然燈。 宋因之,上元前後各一日,城中張燈,大內正門結綵為山樓影燈,起露台,教坊陳百戲。 天子先幸寺觀行香,遂禦樓,或禦東華門及東西角樓,飲從臣。 四夷蕃客各依本國歌舞列于樓下。 東華、左右掖門、東西角樓、城門大道、大宮觀寺院,悉起山棚,張樂陳燈,皇城雉堞亦遍設之。 其夕,開舊城門達旦,縱士民觀。 後增至十七、十八夜。 太祖建隆二年上元節,禦明德門樓觀燈,召宰相、樞密、宣徽、三司使、端明、翰林、樞密直學士、兩省五品以上官、見任前任節度觀察使飲宴,江南、吳越朝貢使預焉。 四夷蕃客列坐樓下,賜酒食勞之,夜分而罷。 三年正月十三夜然燈,罷內前排場戲樂,以昭憲皇太后喪制故也。 太平興國二年七月中元節,禦東角樓觀燈,賜從官宴飲。 五年十月下元節,依中元例,張燈三夜。 雍熙五年上元節,不觀燈,躬耕籍田故也。 後凡遇用兵及災變、諸臣之喪,皆罷。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十四日,賜大食、三佛齊、蒲端諸國進奉使緡錢,令觀燈宴飲。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詔天慶節聽京城然燈一晝夜。 六年四月十六日,先天降聖節亦如之。 天聖二年六月,罷降聖節然燈。 政和三年正月,詔放燈五日。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詔景龍門預為元夕之具,實欲觀民風、察時態、黼飾太平、增光樂國,非徒以遊豫為事。 特賜公、師、宰執以下宴,及御製詩四韻賜太師蔡京。 六年正月七日,御筆:「今歲閏余候晚,猶未春和。 晷短氣寒,于宴集無舒緩之樂。 景靈宮朝獻,移十四日東宮、十五日西宮,畢,詣上清儲祥宮燒香。 十六日詣醴泉觀等處燒香。 上元節移于閏正月十四日為始。 」宣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賜太師蔡京以下應兩府赴睿謨殿宴,景龍門觀燈。 續有旨,宣太傅王黼赴宴。 七年正月十八日,宴輔臣,觀燈。 賜酺。 自秦始。 秦法,三人以上會飲則罰金,故因事賜酺,吏民會飲,過則禁之。 唐嘗一再舉行。 太宗雍熙元年十二月,詔曰:「王者賜酺推思,與眾共樂,所以表昇平之盛事,契億兆之歡心。 累朝以來,此事久廢,蓋逢多故,莫舉舊章。 今四海混同,萬民康泰,嚴禋始畢,慶澤均行。 宜令士庶之情,共慶休明之運,可賜酺三日。 」二十一日,禦丹鳳樓觀酺,召侍臣賜飲。 自樓前至朱雀門張樂,作山車、旱船,往來禦道。 又集開封府諸縣及諸軍樂人列于禦街,音樂雜發,觀者溢道,縱士庶遊觀,遷市肆百貨于道之左右。 召畿甸耆老列坐樓下,賜之酒食。 明日,賜群臣宴于尚書省,仍作詩以賜。 明日,又宴群臣,獻歌、詩、賦、頌者數十人。 第3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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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3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