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而太常寺上《明堂儀》:皇帝散齋七日于別殿,致齋三日于內殿,有司設大次於齋明殿,設小次於明堂東階下。 祀曰,行事、執事、陪祠官立班殿下,東西相向。 皇帝服袞冕,太常卿、東上閣門官、太常博士前導。 禮部侍郎奏中嚴外辦,太常卿奏請行禮。 太常卿奏禮畢,禮部郎中奏解嚴。 其禮器、牲牢、酒饌、奠獻、玉幣、升煙、燔首、祭酒、讀冊、飲福、受胙並樂舞等,並如宗祀明堂儀。 其行事、執事、陪祠官,並前十日受誓戒于明堂。 行事、執事官致齋三日,前一日並服朝服立班省饌,祀日並祭服。 陪位官致齋一日。 祀前二日仍奏告神宗配侑。 自是迄宣和七年,歲皆親祀明堂。 高宗紹興元年,禮部尚書秦檜等言:「國朝冬祀大禮,神位六百九十,行事官六百七十餘員,今鹵簿、儀仗、祭器、法物散失殆盡,不可悉行。 宗廟行禮,又不可及天地。 明堂之禮,可舉而行,乞詔有司討論以聞。 」禮部、御史、太常寺言:「仁宗明堂以大慶殿為之,今乞于常禦殿設位行禮。 」乃下詔曰:「肇稱吉禮,已見于三歲之郊;載考彞章,當間以九筵之祀。 因秋成物,輯古上儀,會天地以同禋,升祖宗而並配。 」乃以九月十八日行事。 四年,太常寺看詳、國子監丞王普言明堂有未合禮者十一事:其一,謂陶匏用於郊丘,玉爵用於明堂,今茲明堂實兼郊禮,宜用陶匏,他日正宗祀之禮,當奉玉爵。 其二,《禮經》,太牢當以牛、羊、豕為序,今用《我將》之詩,遂以羊、豕、牛為序,所謂以辭害意,豈有用大牲作元祀,而反在羊、豕之後者?其三,陳設尊罍,宜仿《周官》司尊彞秋嘗之制。 其四,泛齊醴齊,宜代以今酒而不易其名。 其五、其六,祭器、冕服,當從古制。 其七,皇帝未後詣齋室,則是致齋二日有半,乞用質明以成三日之禮。 其八,齋不飲酒茹葷,乞罷官給酒饌,俾得專心致志,交于神明。 其九,設神位版及升煙、奠冊,不當委之散吏。 其十、十一,皆論樂。 並從之。 三十一年,以欽宗之喪,用元祐故事,皆前期朝獻景靈宮、朝享太廟,皆遣大臣攝事;唯親行大享之禮,禮畢宣赦,樂備不作。 附廟畢如故事。 享罷合祭,奉徽宗配。 祀五天帝、五人帝于堂上,五官神于東廂,仍罷從祀諸神位,用熙寧禮也。 孝宗淳熙六年,以群臣議,復合祭天地,並侑祖宗、從祀百神,如南郊。 十五年九月,有事于明堂,上問宰執配位。 周必大奏:「昨已申請,高宗幾筵未除,用徽宗故事未應配坐,且當以太祖、太宗並配。 」留正亦言之。 上曰:「有紹興間典故,可參照無疑。 」 嘉定十七年閏八月,理宗即位,大享當用九月八日,在寧宗梓宮未發之前,下禮官及台諫、兩省詳議。 吏部尚書羅點等言:「本朝每三歲一行郊祀,皇祐以來始講明堂之禮,至今遵行。 稽之《禮經》,有‘越紼行事’之文,‘既殯而祭’之說,則雖未葬以前,可以行事。 且紹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慶元六年九月,亦在光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 今來九月八日,前祀十日,皇帝散齋別殿,百官各受誓戒,系在閏八月二十七日,即當在以日易月未釋服之內。 乞下太史局,于九月內擇次辛日行禮,則在釋服之後,正與前史相同。 」乃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 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享太廟,遣官攝事。 皇帝親行大享,禮成不賀。 淳祐三年,將作少監、權樞密都承旨韓祥言:「竊以明堂之禮,累聖不廢嚴父配侑之典。 南渡以來,事頗不同。 高廟中興,徽宗北狩,當時合祭天地于明堂,以太祖、太宗配,非廢嚴父之祀,以父在故也。 及紹興末,乃以徽廟配。 孝宗在位二十八年,娛奉堯父,故無祀父之典,南郊、明堂,惟以太祖、太宗配,沿襲至今,遂使陛下追孝寧考之心有所未盡。 」時朝散大夫康熙亦援倪思所著合宮嚴父為言。 上曰:「三後並侑之說最當。 」是後明堂以太祖、太宗、寧宗並侑。 寶祐五年九月辛酉,復奉高宗升侑。 於是明堂之禮,一祖三宗並配。 度宗咸淳五年,明堂大享,又去寧宗,奉理宗與祖宗並配。 先是,紹興初,權禮部尚書胡直孺等言:「國朝配祀,自英宗始配以近考,司馬光、呂誨爭之,以為詘祖進父,然卒不能奪王珪、孫抃之諂辭。 其後,神宗謂周公守祀在成王之世,成王以文王為祖,則明堂非以考配明矣。 王安石亦對以誤引《孝經》嚴父之說,惜乎當時無有辨正之者。 今或者曰:后稷為周之祖,文王、武王是為二祧。 高祖為漢之祖,孝文、孝武特崇兩廟。 皆子孫世世所奉承者。 太祖為帝者祖,太宗、真宗宜為帝者宗。 皇祐以一祖二宗並配,議出於此。 直孺等聞前漢以高祖配天,後漢以光武配明堂,蓋古之帝王非建邦啟土者,皆無配之祭。 故雖周之成、康,漢之文、景、明、章,其德業非不美也,然而子孫不敢推以配天者,避祖宗也。 有宋肇基創業之君,太祖是已。 太祖則周之后稷,配祭于郊者也;太宗則周之文王,配祭于明堂者也。 此二祭者,萬世不遷之法。 皇祐宗祀,合祭天地,固宜以太祖、太宗配。 當時蓋拘于嚴父,故配帝並及于真宗。 今主上紹膺大統,自真宗至于神宗均為祖廟,獨躋則患在於無名,並配則幾同於袷享。 今參酌皇祐詔書,請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于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惟禮專而事簡,庶幾可以致力於神,萬世行之可也。 」 七年,徽宗哀聞。 是歲九月,中書舍人傅崧卿援嚴父之說,不幸太上諱問奄至,而大享不及,理實未安。 吏部尚書孫近等言:「元年以來,祖、宗並配,今論者乃欲祖、宗並配之外,增道君皇帝一位,不合典禮。 」權禮部侍郎陳公輔言:「今梓宮未還,廟社未定,疆土未復,臣竊意祖宗、上皇神靈所望于陛下者,必欲興衰撥亂,恢復中原,迎還梓宮,歸藏陵寢,以隆我宋無疆之業。 若如議者之言,以陛下貴為天子,上皇北狩十有一年,未獲天下之養,今不幸而崩,且欲因明堂之禮,追配上帝,謂是足以盡人子之孝,則于陛下之志,恐亦小矣。 宜依故事合祭天地,祖、宗並侑。 太上升配,似未可行。 」至嘉定四年,遂以太祖、太宗、高宗、寧宗並侑,至度宗,復以太祖、太宗、高宗、理宗並配焉。 志第五十五禮五(吉禮五) ○社稷岳瀆籍田先蠶奏告祈禜 社稷,自京師至州縣,皆有其祀。 歲以春秋二仲月及臘日祭太社、太稷。 州縣則春秋二祭,刺史、縣令初獻,上佐、縣丞亞獻,州博士、縣簿尉終獻。 如有故,以次官攝。 若長吏職官或少,即許通攝,或別差官代之。 牲用少牢,禮行三獻,致齋三日。 其禮器數:正配坐尊各二,籩、豆各八,簠、簋各二,俎三。 從祀籩、豆各二,簠、簋、俎各一。 太社壇廣五丈,高五尺,五色土為之。 稷壇在西,如其制。 社以石為主,形如鐘,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培其半。 四面宮垣飾以方色,面各一屋,三門,每門二十四戟,四隅連飾罘罳,如廟之制,中植以槐。 其壇三分宮之一,在南,無屋。 慶歷用羊、豕各二,正配位籩、豆十二,山罍、簠、簋、俎二,祈報象尊一。 第3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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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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