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宾客崔沔曰:「古者,有所饮食,必先严献,未化火,则有毛血之荐,未麹糵,则有玄酒之奠。 至后王,作酒醴、用牺牲,故有三牲、八簋、五齐、九献。 然神尚玄,可存而不可测也;祭主敬,可备而不可废也。 盖荐贵新,味不尚亵,虽曰备物,犹有节制存焉。 铏、俎、笾、豆、簠、簋、尊、罍,周人时馔也,其用通於燕享宾客,周公乃与毛血玄酒共荐。 晋中郎卢谌家祭,皆晋日食,则当时之食,不可阙於祀已。 唐家清庙时享,礼馔备进,周法也;园寝上食,时膳具陈,汉法也。 职贡助祭,致远物也;有新必荐,顺时令也。 苑囿躬稼所入,搜田亲发所中,皆因宜以荐,荐而后食。 则浓腴鲜美尽在矣。 又敕有司著于令,不必加笾豆之数也。 大凡祭器,视物所宜。 故大羹,古馔也,盛以,,古器也;和羹,时馔也,盛以铏,铏,时器也。 有古馔而用时器者,则毛血于盘,玄酒于尊。 未有进时馔用古器者,古质而今文,有所不称也。 虽加笾豆十二,未足尽天下之美,而措诸庙,徒以近侈而见訾抵。 臣闻墨家者流,出於清庙,是庙贵俭不尚奢也。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户部郎中阳伯成、左卫兵曹参军刘秩等,请如旧便。 宰相白奏,玄宗曰:「朕承祖宗休德,享祀粢盛,实贵丰洁。 有如不应於法,亦不敢用。 」乃诏太常,择品味可增者稍加焉。 縚又请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时以新果珍饔实之。 制「可」。 又诏:「献爵视药升所容,以合古。 」 二十三年,诏书服纪所未通者,令礼官学士详议。 縚上言:「《礼》《丧服》:舅,缌麻三月。 从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名加也。 ’而堂姨、舅母,恩所不及焉。 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 ’舅,缌麻三月,皆情亲而属疏也。 外祖正尊,服同从母;姨、舅一等,而有轻重;堂姨、舅亲未疏,不相为服;亲舅母不如同爨。 其亦古意有所未畅。 且外祖小功,此为正尊,请进至大功;姨、舅侪亲,服宜等,请进舅至小功;堂姨舅以疏降亲舅从母一等;亲舅母古未有服,请从袒免。 」 于是韦述议曰:「自高祖至玄孙并身谓之九族。 由近及远,差其轻重,遂为五服。 《传》曰:‘外亲服皆缌。 ’郑玄曰:‘外亲之服异姓,正服不过缌。 ’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从母小功,以名加;舅、甥、外孙、中外昆弟,皆缌。 以匹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於外者有以也。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则父母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大夫则知尊祖,诸侯及太祖,天子及始祖。 圣人究天道,厚祖祢,系姓族,亲子孙,则母党之於本族,不同明甚。 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 为人后,降其父母丧。 女子嫁,杀其家之丧。 所存者远,抑者私也。 若外祖及舅加一等,而堂舅及姨著服,则中外其别几何?且五服有上杀之义,伯叔父母服大功,从父昆弟亦大功,以其出于祖,服不得过於祖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以其出於曾祖,服不得过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昆弟皆缌,以其出於高祖,服不得过高祖也。 堂姨、舅出外曾祖,若为之服,则外曾祖父母、外伯叔祖父母亦可制服矣。 外祖至大功,则外曾祖小功、外高祖缌。 推而广之,与本族无异。 弃亲录疏,不可谓顺。 且服皆有报,则堂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当服。 圣人岂薄其骨肉恩爱哉?尽本於公者末於私,义有所断,不得不然。 苟可加也,则可减也,如是,礼可隳矣。 请如古便。 」杨仲昌又言:「舅服小功,魏徵尝进之矣。 今之所请,正同徵论。 堂舅、堂姨、舅母,皆升袒免,则外祖父母进至大功,不加报於外孙乎?外孙而报以大功,则本宗之庶孙用何等邪?」 帝手敕曰:「朕谓亲姨、舅服小功,则舅母於舅有三年之丧,不得全降於舅,宜服缌。 堂姨、舅古未有服,朕思睦厚九族,宜袒免。 古有同爨缌,若比堂姨、舅於同爨,不已厚乎?《传》曰:‘外亲服皆缌。 ’是亦不隔堂姨、舅也。 若谓所服不得过本,而复为外曾祖父母、外伯叔父母制服,亦何伤?皆亲亲敦本意也。 」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奏言:「外服无降,甥为舅母服,舅母亦报之。 夫之甥既报,则夫之姨、舅又当服,恐所引益疏。 臣等愚,皆所不及。 」诏曰:「从服六,此其一也。 降杀于礼无文,皆自身率亲为之数。 姨、舅属近,以亲言之,亦姑伯之匹,可曰所引疏耶?妇人从夫者也,夫於姨舅既服矣,从夫而服,是谓睦亲。 卿等宜熟计。 」耀卿等奏言:「舅母缌,堂姨舅袒免。 请准制旨,自我为古,罢诸儒议。 」制曰:「可。 」 初,帝诏岁率公卿迎气东郊,至三时,常以孟月读《时令》於正寝。 二十六年,诏縚月奏《令》一篇,朔日於宣政侧设榻,东向置案,縚坐读之,诸司官长悉升殿坐听。 岁余,罢。 高宗上元三年,将袷享。 议者以《礼纬》三年袷,五年禘;《公羊》家五年再殷祭。 二家舛互,诸儒莫能决。 太学博士史玄议曰:「《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之二年八月丁卯,大享。 《公羊》曰:‘袷也。 ’则三年丧毕,新君之二年当袷,明年当禘群庙。 又宣公八年,禘僖公。 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距前禘五年。 此则新君之二年袷、三年禘尔。 后五年再殷祭,则六年当袷,八年禘。 昭公十年,齐归薨。 十三年,丧毕当袷,为平丘之会。 冬,公如晋,至十四年袷,十五年禘。 《传》曰‘有事於武宫’是也。 至十八年袷,二十年禘;二十三年袷,二十五年禘。 昭公二十五年‘有事於襄宫’是也。 则禘后三年而袷,又二年而禘,合於礼。 」议遂定。 后睿宗丧毕,袷於庙。 至开元二十七年,禘祭五,袷祭七。 是岁,縚奏:「四月尝已禘,孟冬又袷,祀礼丛数,请以夏禘为大祭之源。 」自是相循,五年再祭矣。 縚终太子少师。 第4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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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4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