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從淳風。 十四年,太宗將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 而淳風新術,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歷分日,起於子半。 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余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 」司歷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 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 」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 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歷皆以朔日冬至,於事彌合。 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 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 從之。 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歷有三大、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 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 」詔集諸解歷者詳之,不能定。 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冑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 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 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歷》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 亦名行分法。 章閏二百四十九。 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 日法萬三千六。 時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氣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歲余二千三百一十五。 周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 鬥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 沒分七萬六千八百一十五。 沒法千一百三。 曆日二十七,歷余萬六千六十四。 歷周七十九萬八千二百。 曆法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八。 餘數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歲得一,為積月。 以月法乘積月,如日法得一,為朔積日;余為小余。 日滿六十,去之;余為大庾。 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 加大庾二十九、小余六千九百一,得次朔。 加平朔大庾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為上弦。 又加,得望。 又加,得下弦。 餘數乘年,如氣法得一,為氣積日。 命日如前,得冬至。 加大庾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氣日。 加四季之節大庾十二、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 凡節氣小余,三之,以氣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置冬至小余,八之,減沒分,余滿沒法為日。 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得沒日。 余分盡為減。 加日六十九、余七百八,得次沒。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 凡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 以曆法乘朔積日,滿歷周去之;余如曆法得一,為日。 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曆日及余。 次日加一,累而裁之。 若以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 加之滿曆日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余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 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朔。 歷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 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 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余,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 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入歷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余,命日甲子算外。 以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為度。 命以虛六,經斗去分,得冬至日度及分。 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 以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為行分。 凡小分滿法成行分,行分滿法成度。 若注歷,又以二十六約行分。 月星準此。 鬥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 累加一度,得次日。 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余,以九百二十九除為度分,又以十四約為行分。 以加夜半度,為朔、望加時日度。 定朔加時,日月同度。 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 以夜半入曆日余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歷行分,為行定分。 以朔定小余乘之,滿日法得一,為行分。 以減加時月度,為朔、望夜半月度。 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歲星 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 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 立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 春分,均加四日。 清明畢穀雨,均加五日。 立夏畢大暑,均加六日。 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 乃日損所加六十七分。 入寒露,日增所減百一十七分。 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遲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 而留,二十六日。 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 又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 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見日分加之。 若滿行分法,去之,又增一日。 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 而伏。 ○熒惑 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 乃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 入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 入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 立夏初日,加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 乃日損所加二百一十三分。 入立秋初,依平。 入處暑,日增所減百八十四分。 入小雪後,均減二十五日。 第9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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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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