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哭。 既下柩于壙,搥一鼓為一嚴,掩戶;搥二鼓為再嚴,內外就靈所;搥三鼓為三嚴,徹酒、脯之奠,追靈車于帷外,陳布儀仗如來儀。 腰輿入,少頃出,詣靈車後。 靈車發引,內外從哭如來儀。 出墓門,尊者乘,去墓百步,卑者乘以哭。 靈車至于西階下,南向。 祝以腰輿詣靈車後。 少頃,升,入詣靈座前;主人以下從升,立於靈座東,西面南上;內外俱升。 諸祖父以下哭于帷東北壁下,南面;妻及女子以下婦人哭于靈西,東面;諸祖母以下哭于帷西北壁下,南面;外姻哭于南廂,丈夫帷東,婦人帷西,皆北面;弔者哭于堂上,西面。 主人以下出就次,沐浴以俟虞,斬衰者沐而不櫛。 虞。 主用桑,長尺,方四寸,孔徑九分,鳥漆匱,置於靈座,在寢室內戶西,東向,素幾在右。 設洗于西階西南,瓦甒二、設于北牖下,醴、酒在東。 喪者既沐,升靈所。 主人及諸子倚仗于戶外,入,哭于位如初。 饌入,如殷奠,升自東階。 主人盥手洗爵,酌醴,西面跪奠,哭止。 祝跪讀祝,主人哭拜,內外應拜者皆哭拜。 乃出,杖降西階,還次。 間日再虞,後日三虞,禮如初。 小祥。 毀廬為堊室,設蒲蓆。 堊室者除之,席地。 主人及諸子沐浴櫛翦,去首絰,練冠,妻妾女子去腰絰。 主用慄,祭如虞禮。 大祥之祭如小祥。 間月而禫,釋祥服,而禫祭如大祥。 既祥而還外寢。 妻妾女子還於寢。 食有醢、醬,既禫而飲醴酒,食乾肉。 祔廟,筮日。 將祔,掌事者為坎室于始祖廟室西壁,主人及亞獻以下散齊三日,致齊一日。 前一日,主人以酒、脯告遞遷之主,乃遷置於幄坐,又奠酒、脯以安神。 掌饌者徹膳以出,掌廟者以次櫝神主納于坎室。 又設考之祔坐于曾祖室內東壁下,西向,右幾。 設主人位於東南,西面。 設子孫位於南門內道東,北面西上。 設亞獻、終獻位於主人東南。 設掌事以下位於終獻東南,俱西面北上。 設贊唱者位於主人西南,西面。 設酒尊于堂上室戶之東南,北向西上。 設洗于阼階東南,北向,實爵三,巾二,加冪。 其日,具少牢之饌二座,各俎三、簋二、簠二、鈃二。 酒尊二,其一實玄酒為上,其一實清酒次之。 其籩豆,一品者各十二,二品、三品者各八。 主人及行事者祭服。 掌事者具腰輿,掌廟者、閽寺人立於廟庭,北面再拜,升自東階,入,開坎室,出曾祖、曾祖妣神主置於座,降,出。 執尊、罍、篚者入就位,祝進座前,西面告曰:「以今吉辰,奉遷神主于廟。 」執輿者以輿升,入,進輿于座前,祝納神主于櫝,升輿,祝仍扶于左,降自西階,子孫內外陪從于後。 至廟門,諸婦人停于門外,周以行帷,俟祭訖而還。 神主人自南門,升自西階。 入于室,諸子孫從升,立於室戶西,重行東面,以北為上。 行事者從入,各就位,輿詣室前,回輿西向。 祝啟櫝乂神主,置於坐。 輿降,立於西階下,東向。 相者引主人以下降自東階,各就位。 祝立定,贊唱者曰:「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 掌饌者引饌入,升自東階,入于室。 各設于神座前。 主人盥手,洗爵,升自東階。 酌醴酒,入室,進,北面跪,奠爵于曾祖神座前。 主人出,取爵酌酒,入室,進,東面跪,奠于祖座前。 出戶,北面立。 祝持版進于室戶外之右,東向跪讀祝文,主人再拜。 祝進,入奠版于曾祖座。 主人出,降,還本位。 初,主人出,亞獻盥手,洗爵,升,酌酒入,進,北面跪,奠于曾祖,又酌酒入,進,東面跪,奠于祖神座,出戶,北面再拜訖。 又入室,立於西壁下,東面再,拜,出,降,複位。 亞獻將畢,終獻入如亞獻。 祝入,徹豆,贊者皆再拜。 主人及在位子孫以下出。 掌饌者入,徹饌以出,掌廟者納曾祖神主于坎室,出,又以腰輿升諸考神座前,納主于櫝,置於輿,詣考廟,出神主置於座,進酒、脯之奠,少頃,徹之。 祝納神主于坎室。 六品以下袝祭于正寢,禮略如之。 志第十一 禮樂十一 聲無形而樂有器。 古之作樂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乃多為之法以著之。 故始求聲者以律 ,而造律者以黍。 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一黍之重,積而為銖、兩。 此造律之本也。 故為之長短之法,而著之於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於量;為之輕重之法,而著之於權衡。 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弊,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 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鐘,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裡,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 不幸而皆亡,則推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 四者既同,而聲必至,聲至而後樂可作矣。 夫物用於有形而必弊,聲藏於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聲,其法具存。 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于千萬歲後,無不得焉。 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可謂至矣。 三代既亡,禮樂失其本,至其聲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 自漢以來,歷代莫不有樂,作者各因其所學,雖清濁高下時有不同,然不能出於法數。 至其所以用於郊廟、朝廷,以接人神之歡,其金石之響,歌舞之容,則各因其功業治亂之所起,而本其風俗之所由。 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于夷狄。 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 是時鄭譯、牛弘、辛彥之,何妥、蔡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樂,相與撰定。 依京房六十律。 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律,以當一歲之日,又以一律為七音,音為一調,凡十二律為八十四調,其說甚詳。 而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鐘一宮,五夏,二舞、登歌,房中等十四調而已。 第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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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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