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慶四年二月,敕出太倉陳粟三十萬石,于兩街出糶。 其年三月制曰:「義倉之制,其來日久。 近歲所在盜用沒入,致使小有水旱 ,生人坐委溝壑。 永言其弊,職此之由。 宜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 苟為長吏迫制,即許驛表上聞。 考滿之日,戶部差官交割。 如無欠負,與減一選。 如欠少者,量加一選。 欠數過多,戶部奏聞,節級科處。 」大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于關內七州府及鳳翔府和糴一百萬石。 」大中六年四月,戶部奏:「諸州府常平、義倉觔斗,本防水旱,賑貸百姓。 其有災沴州府地遠,申奏往複,已至流亡。 自今已後,諸道遭災旱,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審勘,如實有水旱處,便任先從貧下不支濟戶給貸。 」從之。 建中四年六月,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收十分之一。 擇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桑。 自王公至于匹庶 ,差借其力,得谷絲以給國用。 詔從其說。 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 復請行常平稅茶之法。 又以軍須迫蹙,常平利不時集,乃請稅屋間架、算除陌錢。 間架法:凡屋兩架為一間,至有貴賤,約價三等,上價間出錢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 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 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 人不勝其苦。 凡沒一間者,仗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于其家。 除陌法:天下公私給與貨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 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 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 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驗其私簿。 無私簿者,投狀自集。 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取其家資。 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 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惸之聲,囂然滿于天下。 至興元二年正月一日赦,悉停罷。 貞元九年正月,初稅茶。 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 今之國用,須有供儲。 伏請于出茶州縣 ,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 其明年以後所得稅,外貯之。 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 」詔可之,仍委滂具處置條奏。 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 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錢拯贍。 大和七年,御史台奏:「伏準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 ,一切宜停,令御史台嚴加察訪者。 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綀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 伏請起今已後,應諸道自大和三年準赦文所停兩稅處科配雜榷率等復卻置者,仰敕至後十日內,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台司。 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便令嚴加察訪。 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 」從之。 九年十二月,左仆射令狐楚奏新置榷茶使額:「伏以江淮間數年以來,水旱疾疫,凋傷頗甚,愁嘆未平。 今夏及秋,稍較豐稔。 方須惠恤,各使安存。 昨者忽奏榷茶,實為蠹政。 蓋是王涯破滅將至,怨怒合歸。 豈有令百姓移茶樹就官場中栽,摘茶葉于官場中造?有同兒戲,不近人情。 方有恩權,無敢沮議,朝班相顧而失色,道路以目而吞聲。 今宗社降靈,姦凶盡戮,聖明垂佑,黎庶各安。 微臣伏蒙天恩,兼授使務,官銜之內,猶帶此名,俯仰若驚,夙宵知愧。 伏乞特回聖聽,下鑒愚誠,速委宰臣,除此使額。 緣國家之用或闕,山澤之利有遺,許臣條流,續具奏聞。 采造欲及,妨廢為虞。 前月二十一日內殿奏封之次,鄭覃與臣同陳論訖。 伏望聖慈早賜處分,一依舊法,不用新條。 惟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抬,必較稍貴,即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無害茶商,又不擾茶戶。 上以彰陛下愛人之德,下以竭微臣憂國之心。 遠近傳聞,必當咸悅。 」詔可之。 先是,鹽鐵使王涯表請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舊有貯積,皆使焚棄,天下怨之。 及是楚主之,故奏罷焉。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銀、羊馬、觔斗、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 今商量,其雜稅並請停絶。 」詔許之。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裴休奏:「諸道節度、觀察使,置店停上茶商,每斤收搨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 今請厘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 今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 今請強干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佈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從此通流,更無苛奪。 所冀招恤窮困,下絶奸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憂,正稅者無失利之嘆。 欲尋究根本,須舉綱條。 」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並浙西觀察使,皆奏軍用困竭,伏乞且賜依舊稅茶。 敕旨:「裴休條流茶法,事極精詳,制置之初,理須畫一。 並宜準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處分。 」 建中三年,初榷酒,天下悉令官釀。 斛收直三千。 米雖賤,不得減二千。 委州縣綜領。 醨薄私釀,罪有差。 以京師王者都,特免其榷。 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據貫均率。 」從之。 會昌六年九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並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 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麹,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沽酒。 如聞禁止私酤,過于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裡之間,不免咨怨。 宜從今以後如有人私沽酒及置私麹者,但許罪止一身,並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 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 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 志第三十 刑法 古之聖人,為人父母,莫不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閒于未然 ,懼爭心之將作也。 故有輕重三典之異,宮墨五刑之差,度時而施宜,因事以議制。 大則陳之原野,小則肆諸市朝,以禦奸宄,用懲禍亂。 興邦致理,罔有弗由於此者也。 暨淳樸既消,澆偽斯起,刑增為九,章積三千,雖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錐刀之末,盡爭之矣。 自漢迄隋,世有增損,而罕能折衷。 隋文帝參用周、齊舊政,以定律令,除苛慘之法,務在寬平。 比及晚年,漸亦滋虐。 煬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第40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舊唐書 上》
第4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