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 中上戶二千五百文 ,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 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其見官,一品準上上戶,九品準下下戶,余品並準依此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內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 其試及同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徵納。 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 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各所在為兩等收稅。 稍殷有者準八等戶,余準九等戶。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稅。 諸道將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姓例,並一切從九等輸稅。 」其年十二月,敕:「今關輔墾田漸廣,江淮轉漕常加,計一年之儲,有太半之助,其于稅地,固可從輕。 其京兆來秋稅,宜分作兩等,上下各半,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每畝稅六升。 其荒田如能佃者,宜準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畝稅二升。 仍委京兆尹及令長一一存撫,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優詔定京兆府百姓稅。 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 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 荒田開佃者,畝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頭錢,天下每畝率十五文。 以京師煩劇,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後,宜準諸州,每畝十五文。 」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詔略曰:「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 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 行商者 ,在郡縣稅三十之一。 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 各有不便者,三之。 余徵賦悉罷,而丁額不廢。 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數為準。 征夏稅無過六月。 秋稅無過十一月。 違者進退長吏。 令黜陟使各量風土所宜、人戶多少均之,定其賦,尚書度支總統焉。 」三年五月,淮南節度使陳少游請于本道兩稅錢每千增二百,因詔他州悉如之。 八年四月,劍南西川觀察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以增給官吏,從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議錢貨輕重者,今據群官楊于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 ,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征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帛』者。 伏以群臣所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 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 起元和十六年已後,並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已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 使人知定製,供辦有常。 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 其舊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回計,如舊納實估物並見錢,即當於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回計。 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 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 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 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 其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 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 上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輸官,錢貨必均其重輕,隴畝自廣于蠶織。 便時惠下,庶得其宜。 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更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隨便宜處置。 」詔從之。 大和四年五月,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準詔旨制置西川事條。 今與郭釗商量,兩稅錢數內三分,二分納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 依此曉諭百姓訖。 經賊州縣,準詔三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 不經賊處,先征見錢,今三分一分折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貫。 舊有稅姜芋之類,每畝至七八百。 徵斂不時,今並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先給戶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銖錢。 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 ,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 一千文重六斤四兩。 仍置錢監于洛、並、幽、益等州。 秦王、齊王各賜三爐鑄錢,右仆射裴寂賜一爐。 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五年五月,又于桂州置監。 議者以新錢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甚便之。 後盜鑄漸起,而所在用錢濫惡。 顯慶五年九月,敕以惡錢轉多,令所在官私為市取,以五惡錢酬一好錢。 百姓以惡錢價賤,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 高宗又令以好錢一文買惡錢兩文,弊仍不息。 至乾封元年封岳之後,又改造新錢,文曰「乾封泉寶」,徑一寸,重二銖六分,仍與舊錢並行。 新錢一文當舊錢之十。 周年之後,舊錢並廢。 初,開元錢之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 其字含八分及隷體,其詞先上後下 ,次左後右讀之。 自上及左迴環讀之,其義亦通。 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 及鑄新錢,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 尋寤錢文之誤,又緣改鑄,商賈不通,米帛增價,乃議卻用舊錢。 二年正月,下詔曰:「泉布之興,其來自久。 實古今之要重,為公私之寶用。 年月既深,偽濫斯起,所以采乾封之號,改鑄新錢。 靜而思之,將為未可。 高祖撥亂反正,爰創軌模。 太宗立極承天,無所改作。 今廢舊造新,恐乖先旨。 其開元通寶,宜依舊施行,為萬代之法。 乾封新鑄之錢,令所司貯納,更不須鑄。 仍令天下置爐之處,並鑄開元通寶錢。 」既而私鑄更多,錢復濫惡。 第3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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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3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