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宗廟之設,主于誠敬,旋觀典禮,貳則非誠。 是以匪因遷都,則不別立廟宇。 《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 」又曰:「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 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則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違前志。 何者?聖歷、神龍之際,武后始復明闢,中宗取其廟易置太廟焉,本欲權固人心,非經久之制也。 伏以所存神主,既請祧藏,今廟室惟新,即須有主。 神主非時不造,廟寢又無虛議,如修復以俟時巡,惟載一主,備在方冊,可得而詳。 又引經中義有數等,或是弟子之語,或是他人之言。 今廟不可虛,尊無二上,非時不造主,合載一主行,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比之常據,不可同涂。 又丘明修《春秋》,悉以君子定褒貶,至陳泄以忠獲罪,晉文以臣召君,于此數條,不復稱君子,將評得失,特以宣尼斷之。 《傳》曰:「危疑之理,須聖言以明也。 」或以東都不同他都,地有壇社宮闕,欲議權葺,似是無妨。 此則酌于意懷,非曰經據也。 但以遍討今古,無有壇社立廟之證,用以為說,實所未安。 謹按上自殷、周,傍稽故實,除因遷都之外,無別立廟之文。 制曰:「自古議禮,皆酌人情。 必稷嗣知幾,賈生達識,方可發揮大政,潤色皇猷,其他管窺,蓋不足數。 公卿之議,實可施行,德章所陳,最為淺近,豈得苟申獨見,妄有異同?事貴酌中,理宜從眾。 宜令有司擇日修崇太廟,以留守李石充使勾當。 」六年三月,擇日既定,禮官既行,旋以武宗登遐,其事遂寢。 宣宗即位,竟迎太微宮神主祔東都太廟,禘祫之禮,盡出神主合食于太祖之前。 《貞觀禮》,祫享,功臣配享于廟庭,禘享則不配。 當時令文,祫禘之日,功臣並得配享。 貞觀十六年,將行禘祭,有司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一十八人議曰:「古之王者,富有四海,而不朝夕上膳于宗廟者,患其禮過也。 故曰:『春秋祭祀,以時思之。 』至于臣有大功享祿,其後孝子率禮,潔粢豐盛,禮、祀、烝、嘗,四時不輟,國家大祫,又得配焉。 所以昭明其勛,尊顯其德,以勸嗣臣也。 其禘及時享,功臣皆不應預。 故周禮六功之官,皆配大烝而已。 先儒皆取大烝為祫祭。 高堂隆、庾蔚之等多遵鄭學,未有將為時享。 又漢、魏祫祀,皆在十月,晉朝禮官,欲用孟秋殷祭,左仆射孔安國啟彈,坐免者不一。 梁初誤禘功臣,左丞何佟之駁議,武帝允而依行。 降洎周、齊,俱遵此禮。 竊以五年再殷,合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雅論,小則人臣不預,大則兼及功臣。 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禮不可易。 」乃詔改令從禮。 至開元中改修禮,復令禘祫俱以功臣配饗焉。 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將祫享于太廟。 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傳》雲「五年而再殷祭」,議交互莫能斷決。 太學博士史璨等議曰:「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廟。 《公羊傳》云:大享者何?祫也。 』是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當祫,明年當禘于群廟。 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 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 自爾已後,五年而再殷祭,則六年當祫,八年當禘。 又昭公十年,齊歸薨,至十三年喪畢當祫,為平丘之會,冬,公如晉。 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雲『有事于武宮』是也。 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 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 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宮』是也。 如上所云,則禘已後隔三年祫,已後隔二年禘。 此則有合禮經,不違《傳》義。 」自此依璨等議為定。 開元六年秋,睿宗喪畢,祫享于太廟。 自後又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計年,不相通數。 至二十七年,凡經五禘、七祫。 其年夏禘訖,冬又當祫。 太常議曰: 禘祫二禮,俱為殷祭,祫為合食祖廟,禘謂諦序尊卑。 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行之。 然而祭不欲數,數則黷;亦不欲疏,疏則怠。 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 烝嘗象時,禘祫如閏。 五歲再閏,天道大成,宗廟法之,再為殷祭者也。 謹按《禮記·王制》、《周官·宗伯》,鄭玄註解,高堂所議,並雲「國君嗣位,三年喪畢,祫于太祖。 明年禘于群廟。 自爾已後,五年再殷,一祫一禘。 」漢、魏故事,貞觀實錄,並用此禮。 又按《禮緯》及《魯禮禘祫注》雲,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謂五年而再殷祭也。 又按《白虎通》及《五經通義》、許慎《異義》、何休《春秋》、賀循《祭議》,並雲三年一禘。 何也?以為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天道大備故也。 此則五年再殷,通計其數,一祫一禘,迭相乘矣。 今太廟禘祫,各自數年,兩岐俱下,不相通計。 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禘之後,併為再祫,或五年之內,驟有三殷。 法天象閏之期,既違其度;五歲再殷之制,數又不同。 求之禮文,頗為乖失。 說者或云:「禘祫二禮,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數相舛。 祫以三紀,抵小而合;禘以五斷,至十而周。 有茲參差,難以通計。 」竊以三祫五禘之說,本出《禮緯》,五歲再殷之數,同在其篇,會通二文,非相詭也。 蓋以禘後置祫,二周有半,舉以全數,謂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閏,只用三十二月也。 其禘祫異稱,各隨四時,秋冬為祫,春夏為禘。 祭名雖異,為殷則同,譬如礿、祠、烝、嘗,其體一也。 鄭玄謂祫大禘小,傳或謂祫小禘大,肆陳之間,或有增減,通計之義,初無異同。 蓋象閏之法,相傳久矣。 惟晉代陳舒有三年一殷之議,自五年、八年又十一、十四,尋其議文所引,亦以象閏為言。 且六歲再殷,何名象閏?五年一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說,固難憑也。 第2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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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