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皇猷遐闡,化覃海外,方建大禮,垂之無窮。 弘等不以庸虛,謬當議限。 今檢明堂必須五室者何?《尚書帝命驗》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黃曰神鬥,白曰顯紀,黑曰玄矩,蒼曰靈府。 」鄭玄注曰:「五府與周之明堂同矣。 」且三代相沿,多有損益,至于五室,確然不變。 夫室以祭天,天實有五,若立九室,四無所用。 布政視朔,自依其辰。 鄭司農云:「十二月分在青陽等左右之位。 」不雲居室。 鄭玄亦言:「每月于其時之堂而聽政焉。 」《禮圖》畫個,皆在堂偏,是以須為五室。 明堂必須上圓下方者何?《孝經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達,布政之宮。 」《禮記·盛德篇》曰:「明堂四戶八牖,上圓下方。 」《五經異義》稱講學大夫淳于登亦云:「上圓下方。 」鄭玄同之。 是以須為圓方。 明堂必須重屋者何?案《考工記》,夏言「九階,四旁兩夾窗,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 」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 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後不言屋,制亦盡同可知也。 ”其「殷人重屋」之下,本無五室之文,鄭註云:「五室者,亦據夏以知之。 」明周不雲重屋,因殷則有,灼然可見。 《禮記·明堂位》曰:「太廟天子明堂。 」言魯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魯之太廟與周之明堂同。 又曰:「復廟重檐,刮楹達向,天子之廟飾。 」鄭註:「復廟,重屋也。 」據廟既重屋,明堂亦不疑矣。 《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壞。 」《五行志》曰:「前堂曰太廟,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 」服虔亦云:「太室,太廟太室之上屋也。 」《周書·作洛篇》曰:「乃立太廟宗宮路寢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亢重廊。 」孔晁注曰:「重亢累棟,重廊累屋也。 」依《黃圖》所載,漢之宗廟皆為重屋。 此去古猶近,遺法尚在,是以須為重屋。 明堂必須為闢雍者何?《禮記·盛德篇》云:「明堂者,明諸侯尊卑也。 外水曰闢雍。 」《明堂陰陽錄》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以象天,內有太室以象紫宮。 」此明堂有水之明文也。 然馬宮、王肅以為明堂、闢雍、太學同處,蔡邕、盧植亦以為明堂、靈台、闢雍、太學同實異名。 邕云:「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則謂之清廟,取其正室,則曰太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周水圜如璧,則曰璧雍。 其實一也。 」其言別者,《五經通義》曰:「靈台以望氣,明堂以布政,闢雍以養老教學。 」三者不同。 袁準、鄭玄亦以為別。 歷代所疑,豈能輒定?今據《郊祀志》云:「欲治明堂,未曉其制。 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一殿無壁,蓋之以茅,水圜宮垣,天子從之。 」以此而言,其來則久。 漢中元二年,起明堂、闢雍、靈台于洛陽,並別處。 然明堂亦有壁水,李尤《明堂銘》雲「流水洋洋」是也。 以此須有闢雍。 夫帝王作事,必師古昔,今造明堂,須以《禮經》為本。 形制依于周法,度數取于《月令》,遺闕之處,參以餘書,庶使該詳沿革之理。 其五室九階,上圓下方,四阿重屋,四旁兩門,依《考工記》、《孝經》說。 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八達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書·月令》論。 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水內徑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記》、《覲禮經》。 仰觀俯察,皆有則象,足以盡誠上帝,祗配祖宗,弘風布教,作范于後矣。 弘等學不稽古,輒申所見,可否之宜,伏聽裁擇。 上以時事草創,未遑製作,竟寢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 九年,詔改定雅樂,又作樂府歌詞,撰定圓丘五帝凱樂,並議樂事。 弘上議云: 謹案《禮》,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周禮》奏黃鐘,歌大呂,奏太簇,歌應鐘,皆是旋相為宮之義。 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則太簇為宮,姑洗為商,蕤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鐘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 他月放此。 」故先王之作律呂也,所以辯天地四方陰陽之聲。 揚子云曰:「聲生於律,律生於辰。 」故律呂配五行,通八風,歷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環轉運,義無停止。 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 還相為宮者,謂當其王月,名之為宮。 今若十一月不以黃鐘為宮,十三月不以太簇為宮,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豈不陰陽失度,天地不通哉?劉歆《鐘律書》云:「春宮秋律,百卉必凋;秋宮春律,萬物必榮;夏宮冬律,雨雹必降;冬宮夏律,雷必發聲。 」以斯而論,誠為不易。 且律十二,今直為黃鐘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復何施?恐失聖人製作本意。 故須依禮作還相為宮之法。 上曰:「不須作旋相為宮,且作黃鐘一均也。 」弘又論六十律不可行: 謹案《續漢書·律歷志》,元帝遣韋玄成問京房于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 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日。 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 」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准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執始之類,皆房自造。 房雲受法于焦延壽,未知延壽所承也。 至元和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其子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大史丞弘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 熹平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問準意。 光等不知,歸閲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絶。 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榷常數及候氣而已。 據此而論,京房之法,漢世已不能行。 沈約《宋志》曰:「詳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無施于樂。 」《禮》雲「十二管還相為宮」,不言六十。 《封禪書》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為二十五弦。 」假令六十律為樂,得成亦所不用。 取「大樂必易,大禮必簡」之意也。 又議曰: 案《周官》云:「大司樂掌成均之法。 」鄭眾註云:「均,調也。 樂師主調其音。 」《三禮義宗》稱:「《周官》奏黃鐘者,用黃鐘為調,歌大呂者,用大呂為調。 奏者謂堂下四懸,歌者謂堂上所歌。 但一祭之間,皆用二調。 」是知據宮稱調,其義一也。 明六律六呂迭相為宮,各自為調。 今見行之樂,用黃鐘之宮,乃以林鐘為調,與古典有違。 晉內書監荀勖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以姑洗為清角。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 以外諸均,例皆如是。 然今所用林鐘,是勖下徵之調。 不取其正,先用其下,於理未通,故須改之。 第2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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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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