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以為書元年者,當時實錄,非追書也。 大齊之興,實由武帝,謙匿受命,豈直史也?比觀論者聞追舉受命之元,多有河漢,但言追數受命之歲,情或安之。 似所怖者元字耳,事類朝三,是許其一年,不許其元年也。 案《易》「黃裳元吉」,鄭玄註云:「如舜試天子,周公攝政。 」是以試攝不殊。 《大傳》雖無元字,一之與元,無異義矣。 《春秋》不言一年一月者,欲使人君體元以居正,蓋史之婉辭,非一與元別也。 漢獻帝死,劉備自尊崇。 陳壽蜀人,以魏為漢賊。 寧肯蜀主未立,已雲魏武受命乎?士衡自尊本國,誠如高議,欲使三方鼎峙,同為霸名。 習氏《漢晉春秋》,意在是也。 至司馬炎兼併,許其帝號。 魏之君臣,吳人並以為戮賊,亦寧肯當涂之世,雲晉有受命之徵?史者,編年也,故魯號《紀年》。 墨子又云,吾見《百國春秋》。 史又有無事而書年者,是重年驗也。 若欲高祖事事謙沖,即須號令皆推魏氏。 便是編魏年,紀魏事,此即魏末功臣之傳,豈復皇朝帝紀者也。 陸機稱紀元立斷,或以正始,或以嘉平。 束皙議雲,赤雀白魚之事。 恐晉朝之議,是並論受命之元,非止代終之斷也。 公議雲陸機不議元者,是所未喻,願更思之。 陸機以刊木著于《虞書》,龕黎見于商典,以蔽晉朝正始、嘉平之議,斯又謬矣。 唯可二代相涉,兩史並書,必不得以後朝創業之跡,斷入前史。 若然,則世宗、高祖皆天保以前,唯入魏氏列傳,不作齊朝帝紀,可乎?此既不可,彼復何證! 是時中書侍郎杜台卿上《世祖武成皇帝頌》,齊主以為未盡善,令和士開以頌示德林。 宣旨云:「台卿此文,未當朕意。 以卿有大才,須敘盛德,即宜速作,急進本也。 」德林乃上頌十六章並序,文多不載。 武成覽頌善之,賜名馬一匹。 三年,祖孝徵入為侍中,尚書左仆射趙彥深出為兗州刺史。 朝士有先為孝徵所待遇者,間德林,雲是彥深黨與,不可仍掌機密。 孝徵曰:「德林久滯絳衣,我常恨彥深待賢未足。 內省文翰,方以委之。 尋當有佳處分,不宜妄說。 」尋除中書侍郎,仍詔修國史。 齊主留情文雅,召入文林館。 又令與黃門侍郎顏之推二人同判文林館事。 五年,敕令與黃門侍郎李孝貞、中書侍郎李若別掌宣傳。 尋除通直散騎常侍,兼中書侍郎。 隆化中,假儀同三司。 承光中,授儀同三司。 及周武帝克齊,入鄴之日,敕小司馬唐道和就宅宣旨慰喻,云:「平齊之利,唯在於爾。 朕本畏爾逐齊王東走,今聞猶在,大以慰懷,宜即入相見。 」道和引之入內,遣內史字文昂訪問齊朝風俗政教、人物善惡,即留內省,三宿乃歸。 仍遣從駕至長安,授內史上士。 自此以後,詔誥格式,及用山東人物,一以委之。 武帝嘗于雲陽宮作鮮卑語謂群臣云:「我常日唯聞李德林名,及見其與齊朝作詔書移檄,我正謂其是天上人。 豈言今日得其驅使,復為我作文書,極為大異。 」神武公紇豆陵毅答曰:「臣聞明王聖主,得騏驎鳳凰為瑞,是聖德所感,非力能致之。 瑞物雖來,不堪使用。 如李德林來受驅策,亦陛下聖德感致,有大才用,無所不堪,勝於騏驎鳳凰遠矣。 」武帝大笑曰:「誠如公言。 」宣政末,授禦正下大夫。 大象初,賜爵成安縣男。 宣帝大漸,屬高祖初受顧命,邗國公楊惠謂德林曰:「朝廷賜令總文武事,經國任重,非群才輔佐,無以克成大業。 今欲與公共事,必不得辭。 」德林聞之甚喜,乃答云:「德林雖庸芃,微誠亦有所在。 若曲相提獎,必望以死奉公。 」高祖大悅,即召與語。 劉昉、鄭譯初矯詔召高祖受顧命輔少主,總知內外兵馬事。 諸衛既奉敕,並受高祖節度。 鄭譯、劉昉議,欲授高祖塚宰,鄭譯自攝大司馬,劉昉又求小塚宰。 高祖私問德林曰:「欲何以見處?」德林云:「即宜作大丞相,假黃鉞,都督內外諸軍事。 不爾,無以壓眾心。 」及發喪,便即依此。 以譯為相府長史,帶內史上大夫,昉但為丞相府司馬。 譯、昉由是不平。 以德林為丞相府屬,加儀同大將軍。 未幾而三方構亂,指授兵略,皆與之參詳。 軍書羽檄,朝夕填委,一日之中,動逾百數。 或機速競發,口授數人,文意百端,不加治點。 鄖公韋孝寬為東道元帥,師次永橋,為沁水泛長,兵未得度。 長史李詢上密啟云:「大將梁士彥、宇文忻、崔弘度並受尉遲迥餉金,軍中慅慅,人情大異。 」高祖得詢啟,深以為憂,與鄭譯議,欲代此三人。 德林獨進計云:「公與諸將,並是國家貴臣,未相伏馭,今以挾令之威,使得之耳。 安知後所遣者,能盡腹心,前所遣人,獨致乖異?又取金之事,虛實難明,即令換易,彼將懼罪,恐其逃逸,便須禁錮。 然則鄖公以下,必有驚疑之意。 且臨敵代將,自古所難,樂毅所以辭燕,趙括以之敗趙。 如愚所見,但遣公一腹心,明於智略,為諸將舊來所信服者,速至軍所,使觀其情偽。 縱有異志,必不敢動。 」丞相大悟曰:「若公不發此言,幾敗大事。 」即令高熲馳驛往軍所,為諸將節度,竟成大功。 凡厥謀謨,多此類也。 進授丞相府從事內郎。 禪代之際,其相國總百揆、九錫殊禮詔策箋表璽書,皆德林之辭也。 高祖登阼之日,授內史令。 初,將受禪,虞慶則勸高祖盡滅宇文氏,高熲、楊惠亦依違從之。 唯德林固爭,以為不可。 高祖作色怒云:「君讀書人,不足平章此事。 」於是遂盡誅之。 自是品位不加,出於高、虞之下,唯依班例授上儀同,進爵為子。 開皇元年,敕令與太尉任國公于翼、高熲等同修律令。 事訖奏聞,別賜九環金帶一腰,駿馬一匹,賞損益之多也。 格令班後,蘇威每欲改易事條。 德林以為格式已頒,義須畫一,縱令小有踳駁,非過蠹政害民者,不可數有改張。 威又奏置五百家鄉正,即令理民間辭訟。 德林以為本廢鄉官判事,為其裡閭親戚,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治五百家,恐為害更甚。 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于六七百萬戶內,詮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其才,乃欲于一鄉之內,選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難得。 又即時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 敕令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 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 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云:「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今令才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稱德林狠戾,多所固勢。 由是高祖盡依威議。 五年,敕令撰錄作相時文翰,勒成五卷,謂之《霸朝雜集》。 序其事曰: 第20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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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2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