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 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 」詔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 時月之間,內外寧息。 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于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 大抵被陷者甚眾。 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 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懍焉。 此後又定製,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 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 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 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 」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 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 」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 天道既于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 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 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參見。 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 帝又怒曠,命斬之。 綽因固爭,以為曠不合死。 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 帝命引入閤,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 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掛天刑,死罪一也。 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爭,死罪二也。 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 」帝解顏。 會獻皇后在坐,帝賜綽二金盃酒,飲訖,並以杯賜之。 曠因免死,配徒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 二十年,詔沙門道士壞佛像天尊,百姓壞岳瀆神像,皆以惡逆論。 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 御史監師,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御史,何縱舍自由。 」命殺之。 諫議大夫毛思祖諫,又殺之。 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諫麥簹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鸚鵡,帝察知,並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復依準科律。 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稟性高下,公卿股慄,不敢措言。 素于鴻臚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仆氈上樗蒲。 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內,掌固以私戲污敗官氈,罪狀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于斃。 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隨牙奏獄,能承順帝旨。 帝大悅,並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詔獄,專使主之。 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 遠又能附楊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隨素所為輕重。 其臨終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煬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時鬥稱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 杖百則三十斤矣。 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十斤矣。 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 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 其實不異。 開皇舊制,X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 先是蕭嚴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口籍沒。 嚴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詔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 故羊鮒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勛,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貽范將來。 朕虛己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 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謂也。 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 」 三年,新律成。 凡五百條,為十八篇。 詔施行之,謂之《大業律》。 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 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 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于刑寬。 後帝乃外征四夷,內窮嗜欲,兵革歲動,賦斂滋繁。 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 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 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 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 九年,又詔為盜者籍沒其家。 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 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轘裂梟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 命公卿已下,臠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 志第二十一 百官上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既陳,貴賤位矣。 」是以聖人法乾坤以作則,因卑高以垂教 ,設官分職,錫珪胙土。 由近以制遠,自中以統外。 內則公卿大夫士,外則公侯伯子男。 咸所以協和萬邦,平章百姓,允厘庶績,式敘彞倫。 其由來尚矣。 然古今異制,文質殊途。 或以龍表官,或以雲紀職。 放勛即分命四子,重華乃爰置九官,夏倍于虞,殷倍于夏,周監二代,沿革不同。 其道既文,置官彌廣。 逮于戰國,戎馬交馳,雖時有變革,然猶承周制。 秦始皇廢先王之典,焚百家之言,創立朝儀,事不師古,始罷封侯之制,立郡縣之官。 太尉主五兵,丞相總百揆,又置御史大夫,以貳于相。 自餘眾職,各有司存。 漢高祖除暴寧亂,輕刑約法,而職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間同異,抑亦可知。 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眾務。 洎于叔世,事歸台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 魏、晉繼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齊,亦無改作。 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官,百有餘號。 陳氏繼梁,不失舊物。 高齊創業,亦遵後魏,台省位號,與江左稍殊,所有節文,備詳于志。 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 酌禜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詳其典制,有可稱焉。 高祖踐極,百度伊始,復廢周官,還依漢、魏。 唯以中書為內史,侍中為納言,自余庶僚,頗有損益。 煬帝嗣位,意存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 大業三年,始行新令。 于時三川定鼎,萬國朝宗,衣冠文物,足為壯觀。 即而以人從欲,待下若仇,號令日改,官名月易。 尋而南征不復,朝廷播遷,圖籍註記,多從散逸。 今之存錄者,不能詳備焉。 梁武受命之初,官班多同宋、齊之舊,有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將軍、大司馬、太尉、司徒、司空、開府儀同三司等官。 諸公及位從公開府者,置官屬。 有長史、司馬、諮議參軍,掾屬從事中郎、記室、主簿、列曹參軍、行參軍、舍人等官。 其司徒則有左、右二長史,又增置左西掾一人,自余僚佐,同於二府。 有公則置,無則省。 而司徒無公,唯省舍人,余官常置。 開府儀同三司,位次三公,諸將軍、左右光祿大夫,優者則加之,同三公,置官屬。 特進,舊位從公。 武帝以鄧禹列侯就第,特進奉朝請,是特引見之稱,無官定體。 於是革之。 第12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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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1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