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 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 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銖」,重如其文。 而又別鑄,除其肉郭,謂之女錢。 二品並行。 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有直百五銖、五銖、女錢、太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銖雉錢、五銖對文等號。 輕重不一。 天子頻下詔書,非新鑄二種之錢,並不許用。 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 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 人以鐵賤易得,並皆私鑄。 及大同已後,所在鐵錢,遂如丘山,物價騰貴。 交易者以車載錢,不復計數,而唯論貫。 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曰東錢。 江、郢已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 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詔通用足陌。 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 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雲。 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于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柱重而鵝眼輕。 私家多熔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 至文帝天嘉五年,改鑄五銖。 初出,一當鵝眼之十。 宣帝太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銖,以一當五銖之十,與五銖並行。 後還當一,人皆不便。 乃相與訛言曰:「六銖錢有不利縣官之象。 」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銖而行五銖。 竟至陳亡。 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不用錢雲。 齊神武霸政之初,承魏猶用永安五銖。 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別,遂各以為名。 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 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 神武帝乃收境內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 未幾之間,漸復細薄,奸偽競起。 文宣受禪,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銖,重如其文。 其錢甚貴,且製造甚精。 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 鄴中用錢,有赤熟、青熟、細眉、赤生之異。 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別。 青、齊、徐、兗、梁、豫州,輩類各殊。 武平已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 至于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 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及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 時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 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而官不禁。 建德三年六月,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估之利,與布泉錢並行。 四年七月,又以邊境之上,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 五年正月,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 初令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為戶。 齊平已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 至宣帝大象元年十一月,又鑄永通萬國錢。 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及五銖,凡三品並用。 高祖既受周禪,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 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 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 是時錢既新出,百姓或私有熔鑄。 三年四月,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 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後得過。 樣不同者,即壞以為銅,入官。 詔行新錢已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所在用以貿易不止。 四年,詔仍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 然百姓習用既久,尚猶不絶。 五年正月,詔又嚴其制。 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 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 其年,詔乃禁出錫鑞之處,並不得私有採取。 十年,詔晉王廣聽于揚州立五爐鑄錢。 其後姦狡稍漸磨鑢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錫錢。 遞相放效,錢遂輕薄。 乃下惡錢之禁。 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為準。 不中樣者,不入于市。 十八年,詔漢王諒聽于并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聽于鄂州白紵山有銅篔處,錮銅鑄錢。 於是詔聽置十爐鑄錢。 又詔蜀王秀聽于益州立五爐鑄錢。 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括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 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為吏所執,有死者。 數年之間,私鑄頗息。 大業已後,王綱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 初每千猶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 或翦鐵鍱,裁皮糊紙以為錢,相雜用之。 貨賤物貴,以至于亡。 志第二十 刑法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翦亂除暴,禁人為非者也。 聖王仰視法星 ,旁觀習坎,彌縫五氣,取則四時,莫不先春風以播恩,後秋霜而動憲。 是以宣慈惠愛,導其萌芽,刑罰威怒,隨其肅殺。 仁恩以為情性,禮義以為綱紀,養化以為本,明刑以為助。 上有道,刑之而無刑;上無道,殺之而不勝也。 《記》曰:「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人有格心。 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人有遁心。 」而始乎勸善,終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罰。 至于時逢交泰,政稱忠厚,美化與車軌攸同,至仁與嘉祥間出,歲布平典,年垂簡憲。 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曠乎如大路,行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鉞焉,刀鋸鑽鑿,鞭撲榎楚,陳乎原野而肆諸市朝,其所由來,亦已久矣。 若夫龍官之歲,鳳紀之前,結繩而不違,不令而人畏。 五帝畫象,殊其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膚體。 若重華之眚災肆赦,文命之刑罰三千,而都君恤刑,尚奉唐堯之德,高密泣罪,猶懷虞舜之心。 殷因以降,去德滋遠。 若紂能遵成湯,不造砲格,設刑兼禮,守位依仁,則西伯斂轡,化為田叟。 周王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間,刑厝不用。 薰風潛暢,頌聲遐舉,越裳重譯,萬里來歸。 若乃魯接燕、齊,荊鄰鄭、晉,時之所尚,資乎辯舌,國之所恃,不在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誚,既鑄刑闢,叔向貽書,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列國之政,豈周之膏潤者歟!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區夏,于時投戈棄甲,仰恩祈惠,乃落嚴霜於政教,揮流電于邦國,棄灰偶語,生愁怨于前,毒網凝科,害肌膚于後。 玄鉞肆于朝市,赭服飄于路衢,將閭有一劍之哀,茅焦請列星之數。 漢高祖初以三章之約,以慰秦人,孝文躬親玄默,遂疏天網。 孝宣樞機周密,法理詳備,選于定國為廷尉,黃霸以為廷平。 每以季秋之後,諸所請讞,帝常幸宣室,齋而決事,明察平恕,號為寬簡。 光武中興,不移其舊,是以二漢群後,罕聞殘酷。 魏武造易釱之科,明皇施減死之令,中原凋敝,吳、蜀三分,哀矜折獄,亦所未暇。 晉氏平吳,九州寧一,乃命賈充,大明刑憲。 內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協萬邦,實曰輕平,稱為簡易。 是以宋、齊方駕,轥其餘軌。 若乃刑隨喜怒,道暌正直,布憲擬于秋荼,設網逾于朝脛,恣興夷翦,取快情靈。 若隋高祖之揮刃無辜,齊文宣之輕刀臠割,此所謂匹夫私仇,非關國典。 孔子曰:「刑亂及諸政,政亂及諸身。 」心之所詣,則善惡之本原也。 彪、約所制,無刑法篇,臧、蕭之書,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遺事,以至隋氏,附於篇雲。 第1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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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