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者,平也;權者,重也。 衡所以任權而鈞物平輕重也。 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 左旋見規,右折見矩。 其在天也,佐助璇璣,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 古有黍、R、錘、錙、鐶、鈎、鋝、鎰之目,歷代差變,其詳未聞。 《前志》曰:權本起於黃鐘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 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 十六兩為斤。 三十斤為鈞。 四鈞為石。 五權謹矣。 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 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 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亡端,終而復始,亡窮已也。 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 準正則衡平而鈞權矣。 是為五則,備于鈞器,以為大范。 案《趙書》,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 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 」續咸議是王莽時物。 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 其銘云:律權石,重四鈞。 ”又云:「黃帝初祖,德匝于虞。 虞帝始祖,德匝于新。 歲在大梁,龍集戊辰。 戊辰直定,天命有人。 據土德受,正號即真。 改正建醜,長壽隆崇。 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 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下,萬國永遵。 子子孫孫,享傳億年。 」此亦王莽所制也。 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 新稱與權,合若符契。 於是付崇調樂。 孝文時,一依《漢志》作鬥尺。 梁、陳依古稱。 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 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 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復古秤。 志第十二 律歷中 夫歷者,紀陰陽之通變,極往數以知來,可以迎日授時,先天成務者也。 然則懸象著明 ,莫大於二曜,氣序環復,無信于四時。 日月相推而明生矣,寒暑迭進而歲成焉,遂能成天地之文,極乾坤之變。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乘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以當期之日也。 至乃陰陽迭用。 剛柔相摩,四象既陳,八卦成列,此乃造文之元始,創歷之厥初者歟?洎乎炎帝分八節,軒轅建五部,少昊以鳳鳥司歷,顓頊以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和仲,夏後乃備陳《鴻範》,湯武革命,咸率舊章。 然文質既殊,正朔斯革,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三辰。 至于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不淫,遂得該浹生靈,堪輿天地,開物成務,致遠鈎深。 周德既衰,史官廢職,疇人分散,禨祥莫理。 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以十月為正。 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猶行秦歷。 至于孝武,改用夏正。 時有古歷六家,學者疑其紕繆,劉向父子,咸加討論,班固因之,采以為志。 光武中興,未能詳考。 逮于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 其後覆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歷,司馬彪用之以續《班史》。 當涂受命,亦有史官,韓翊創之於前,楊偉繼之於後,咸遵劉洪之術,未及洪之深妙。 中、左兩晉,迭有增損。 至于西涼,亦為蔀法,事蹟糾紛,未能詳記。 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歷,迄于齊末,相仍用之。 梁武初興,因循齊舊,天監中年,方改行宋祖沖之《甲子元歷》。 陳武受禪,亦無創改。 後齊文宣,用宋景業歷。 西魏入關,行李業興歷。 逮于周武帝,乃有甄鸞造《甲寅元歷》,遂參用推步焉。 大象之初,太史上士馬顯,又上《丙寅元歷》,便即行用。 迄于開皇四年,乃改用張賓歷,十七年,復行張冑玄歷,至于義寧。 今采梁天監以來五代損益之要,以著于篇雲。 梁初因齊,用宋《元嘉歷》。 天監三年下詔定歷,員外散騎侍郎祖恆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 仰尋黃帝至今十二代,歷元不同,周天、鬥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一法。 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為正歷,垂之於後,事皆符驗,不可改張。 」八年,恆又上疏論之。 詔使太史令將匠道秀等,候新舊二歷氣朔、交會及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曆密,舊曆疏。 恆乃奏稱:「史官今所用何承天歷,稍與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 被詔付靈台,與新曆對課疏密,前期百日,並又再申。 始自去冬,終於今朔,得失之效,並已月別啟聞。 夫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源,則歲積彌爽。 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 」至九年正月,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 至大同十年,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六百一十九為章歲,一千五百三十六為日法,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月朔以遲疾定其小余,有三大二小。 未及施用而遭侯景亂,遂寢。 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歷,更無所創改。 後齊文宣受禪,命散騎侍郎宋景業葉圖讖,造《天保歷》。 景業奏:依《握誠圖》及《元命包》,言齊受錄之期,當魏終之紀,得乘三十五以為蔀,應六百七十六以為章。 ”文宣大悅,乃施用之。 期歷統曰:「上元甲子,至天保元年庚午,積十一萬五百六算外,章歲六百七十六,度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鬥分五千七百八十七,歷余十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一。 」至後主武平七年,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曰:「宋景業移閏于天正,退命于冬至交會之際,承二大之後,三月之交,妄減平分。 臣案,景業學非探賾,識殊深解,有心改作,多依舊章,唯寫子換母,頗有變革,妄誕穿鑿,不會真理。 乃使日之所在,差至八度,節氣後天,閏先一月。 朔望虧食,既未能知其表裡,遲疾之歷步,又不可以傍通。 妄設平分,虛退冬至,虛退則日數減于周年,平分妄設,故加時差于異日。 五星見伏,有違二旬,遲疾逆留,或乖兩宿。 軌褵之術,妄刻水旱。 今上《甲寅元歷》,並以六百五十七為章,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八為蔀,五千四百六十一為鬥分,甲寅歲甲子日為元紀。 」又有廣平人劉孝孫、張孟賓二人,同知歷事。 孟賓受業于張子信,並棄舊事,更制新法。 又有趙道嚴,準晷影之長短,定日行之進退,更造盈縮,以求虧食之期。 劉孝孫以百一十九為章,八千四十七為紀,九百六十六為歲余,甲子為上元,命日度起虛中。 張孟賓以六百一十九為章,四萬八1千九百為紀,九百四十八為日法, 萬四千九百四十五為鬥分。 元紀共命,法略旨遠。 日月五星,並從斗十一起。 盈縮轉度,陰陽分至,與漏刻相符,共日影俱合,循轉無窮。 上拒春秋,下盡天統,日月虧食及五星所在,以二人新法考之,無有不合。 其年,訖干敬禮及歷家豫刻日食疏密。 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食于卯時,張孟賓言食于甲時,鄭元偉、董峻言食于辰時,宋景業言食于巳時。 至日食,乃于卯甲之間,其言皆不能中。 爭論未定,遂屬國亡。 第7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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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