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宋代人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 與晉後尺及梁時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 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替之所致也。 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頒于天下。 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 竊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 謹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為前周之尺。 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鐘律,並用均田度地。 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歷志》度之。 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于黃鐘之律,須撼乃容。 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于黃鐘之律,不動而滿。 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于鐵尺,終有一會。 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為量,定不徒然。 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 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 賓籥之外,才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 就如撼動取滿,論理亦通。 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度無舛。 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 明先王製法,索隱鈎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 《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其重一斤。 」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 依文據理,符會處多。 且平齊之始,已用宣佈,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 至于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 尋訪古今,恐不可用。 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復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 且八音克諧,明王盛范,同律度量,哲後通規。 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尺,於理為便。 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久議不決。 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夏舊聲,雖隨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 」祖孝孫云:「平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尺。 」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厘。 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 說稱其黃鐘律當鐵尺南呂倍聲。 南呂,黃鐘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 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於梁法尺四分三厘,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 長於梁法尺六分三厘、于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梁武《鐘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雲是張衡所作。 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作。 並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 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分三厘,短俗間尺二分。 」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周禮》,蠙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重一鈞。 其聲中黃鐘。 概而不稅。 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 嘉量既成,以觀四國。 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鐘。 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鬴。 」六斗四升也。 「鬴十則鐘」,六十四斗也。 鄭玄以為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祖沖之以算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 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共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 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 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 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於《漢志》。 《孫子算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 ”應勛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 四圭為撮。 」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 」《漢志》曰:「量者,籥、合、升、鬥、斛也,所以量多少也。 本起於黃鐘之龠。 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 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 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 其上為斛,其下為鬥,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 其狀似爵,以縻爵祿。 上三下二,參天兩地。 圓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 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 聲中黃鐘,始於黃鐘而反覆焉。 」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 」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厘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 劉歆庣旁少一厘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之三。 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 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 」此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 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鬥。 暨五年乙酉冬十月,詔改制銅律度,遂致中和。 累黍積龠,同茲玉量,與衡度無差。 準為銅升,用頒天下。 內徑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兩。 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 」此銅升之銘也。 其玉升銘曰:「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賓,晉國之有司,修繕倉廩,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 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于天府。 暨五年歲在協洽,皇帝乃詔稽準繩,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 遂熔金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 」今若以數計之,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八五分七厘三毫九秒。 又甄鸞《算術》云:“玉升一升,得官鬥一升三合四勺。 “此玉升大而官鬥小也。 以數計之,甄鸞所據後周官鬥,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積九百七十七寸有奇。 後周玉鬥並副金錯銅鬥及建德六年金錯題銅鬥,實同以秬黍定量。 以玉稱權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 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 大業初,依復古鬥。 ○衡權 第7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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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