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垂破慕容永于長子,盡獲苻氏舊樂。 垂息為魏所敗,其鐘律令李佛等,將太樂細伎,奔慕容德于鄴。 德遷都廣固,子超嗣立,其母先沒姚興,超以太樂伎一百二十人詣興贖母。 及宋武帝入關,悉收南渡。 永初元年,改《正德舞》曰《前舞》,《大武舞》曰《後舞》。 文帝元嘉九年,太樂令鐘宗之,更調金石。 至十四年,典書令奚縱,復改定之。 又有《凱容》、《宣業》之舞,齊代因而用之。 蕭子顯《齊書·志》曰:「宋孝建初,朝議以《凱容舞》為《韶舞》,《宣業舞》為《武德舞》。 據《韶》為言,《宣業》即是古之《大武》,非《武德》也。 」故《志》有《前舞凱容》歌辭,《後舞凱容》歌辭者矣。 至于梁初,猶用《凱容》、《宣業》之舞,後改為《大壯》、《大觀》焉。 今人猶喚《大觀》為《前舞》,故知樂名雖隨代而改,聲韻曲折,理應常同。 前克荊州,得梁家雅曲,今平蔣州,又得陳氏正樂。 史傳相承,以為合古。 且觀其曲體,用聲有次,請修緝之,以備雅樂。 其後魏洛陽之曲,據《魏史》雲「太武平赫連昌所得」,更無明證。 後周所用者,皆是新造,雜有邊裔之聲。 戎音亂華,皆不可用。 請悉停之。 制曰:「制禮作樂,聖人之事也,功成化洽,方可議之。 今宇內初平,正化未洽。 遽有變革,我則未暇。 」晉王廣又表請,帝乃許之。 牛弘遂因鄭譯之舊,又請依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 雅樂每宮但一調,唯迎氣奏五調,謂之五音。 縵樂用七調,祭祀施用。 各依聲律尊卑為次。 高祖猶憶妥言,注弘奏下,不許作旋宮之樂,但作黃鐘一宮而已。 於是牛弘及秘書丞姚察、通直散騎常侍許善心、儀同三司劉臻、通直郎虞世基等,更共詳議曰: 後周之時,以四聲降神,雖采《周禮》,而年代深遠,其法久絶,不可依用。 謹案《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舞《雲門》以祭天。 函鐘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舞《咸池》以祭地。 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太簇為徵,圜鐘為羽,舞《韻》以祀宗廟。 」馬融曰:「圜鐘,應鐘也。 」賈逵、鄭玄曰:「圜鐘,夾鐘也。 」鄭玄又云:「此樂無商聲,祭尚柔剛,故不用也。 」干寶云:「不言商,商為臣。 王者自謂,故置其實而去其名,若曰有天地人物,無德以主之,謙以自牧也。 」先儒解釋,既莫知適從。 然此四聲,非直無商,又律管乖次,以其為樂,無克諧之理。 今古事異,不可得而行也。 按《東觀書·馬防傳》,太子丞鮑鄴等上作樂事,下防。 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天子食飲,必順于四時五味,而有食舉之樂。 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 今官雅樂獨有黃鐘,而食舉樂但有太簇,皆不應月律,恐傷氣類。 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 公卿朝會,得聞月律,乃能感天,和氣宜應。 詔下太常評焉。 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奏寢。 今明詔復下,臣防以為可須上天之明時,因歲首之嘉月,發太簇之律,奏雅頌之音,以迎和氣。 」其條貫甚具,遂獨施行。 起於十月,為迎氣之樂矣。 又《順帝紀》云:「陽嘉二年冬十月庚午,以春秋為闢雍,隷太學,隨月律。 十月作應鐘,三月作姑洗。 元和以來,音戾不調,修復黃鐘,作樂器,如舊典。 」據此而言,漢樂宮懸有黃鐘均,食舉太簇均,止有二均,不旋相為宮,亦以明矣。 計從元和至陽嘉二年,才五十歲,用而復止。 驗黃帝聽鳳以制律呂,《尚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周禮》有「分樂而祭」。 此聖人製作,以合天地陰陽之和,自然之理,乃雲音戾不調,斯言誣之甚也。 今梁、陳雅曲,並用宮聲。 按《禮》:「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盧植云:「十二月三管流轉用事,當用事者為宮。 宮,君也。 」鄭玄曰:「五聲宮、商、角、徵、羽。 其陽管為律,陰管為呂。 布十二辰,更相為宮,始自黃鐘,終於南呂,凡六十也。 」皇侃疏:「還相為宮者,十一月以黃鐘為宮,十二月以大呂為宮,正月以太簇為宮。 餘月放此。 凡十二管,各備五聲,合六十聲。 五聲成一調,故十二調。 」此即釋鄭義之明文,無用商、角、徵、羽為別調之法矣。 《樂稽耀嘉》曰:「東方春,其聲角,樂當宮于夾鐘。 餘方各以其中律為宮。 」若有商、角之理,不得雲宮于夾鐘也。 又云:「五音非宮不調,五味非甘不和。 」又《動聲儀》:「宮唱而商和,是謂善本,太平之樂也。 」《周禮》:「奏黃鐘,歌大呂,以祀天神。 」鄭玄「以黃鐘之鐘,大呂之聲為均。 」均,調也。 故崔靈恩云:「六樂十二調,亦不獨論商、角、徵、羽也。 」又云:「凡六樂者,皆文之以五聲,播之以八音。 」故知每曲皆須五聲八音錯綜而能成也。 《禦寇子》云:「師文鼓琴,命宮而總四聲,則慶雲浮,景風翔。 」唯《韓詩》云:「聞其宮聲,使人溫厚而寬大。 聞其商聲,使人方廉而好義。 」及古有清角、清徵之流。 此則當聲為曲。 今以五引為五聲,迎氣所用者是也。 餘曲悉用宮聲,不勞商、角、徵、羽。 何以得知?荀勖論三調為均首者,得正聲之名,明知雅樂悉在宮調。 已外徵、羽、角,自為謡俗之音耳。 且西涼、龜茲雜伎等,曲數既多,故得隷于眾調,調各別曲,至如雅樂少,須以宮為本,歷十二均而作,不可分配余調,更成雜亂也。 其奏大抵如此。 帝並從之。 故隋代雅樂,唯奏黃鐘一宮,郊廟饗用一調,迎氣用五調。 舊工更盡,其餘聲律,皆不復通。 或有能為蕤賓之宮者,享祀之際肆之,竟無覺者。 弘又修皇后房內之樂,據毛萇、侯苞、孫毓故事,皆有鐘聲,而王肅之意,乃言不可。 又陳統云:「婦人無外事,而陰教尚柔,柔以靜為體,不宜用於鐘。 」弘等采肅、統以取正焉。 高祖龍潛時,頗好音樂,常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地厚》、《天高》,託言夫妻之義。 因即取之為房內曲。 命婦人並登歌上壽並用之。 職在宮內,女人教習之。 初,後周故事,懸鐘磬法,七正七倍,合為十四。 蓋準變宮、變徵,凡為七聲,有正有倍,而為十四也。 長孫紹遠引《國語》冷州鳩云:「武王伐殷,歲在鶉火。 」自鶉及駟,七位故也。 既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於是有七律。 又引《尚書大傳》「謂之七始」,其註云:「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蕤賓也。 」歌聲不應此者,皆去之。 然據一均言也。 宮、商、角、徵、羽為正,變宮、變徵為和,加倍而有十四焉。 又梁武帝加以濁倍,三七二十一而同為架,雖取繁會,聲不合古。 又後魏時,公孫崇設鐘磬正倍,參懸之。 弘等並以為非,而據《周官·小胥職》「懸鐘磬,半之為堵,全之為肆」。 鄭玄曰:「鐘磬編懸之,二八十六而在一虡。 鐘一堵,磬一堵,謂之肆。 」又引《樂緯》「宮為君,商為臣,君臣皆尊,各置一副,故加十四而懸十六」。 又據漢成帝時,犍為水濱得石磬十六枚,此皆懸八之義也。 懸鐘磬法,每虡準之,懸八用七,不取近周之法懸七也。 第6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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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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