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 沈洙議:「謂至親期斷,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 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 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 至如父在為母出適後之子,則屈降之以期。 期而除服,無復衰麻。 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 心制既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 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 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 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 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 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 唯王儉《古今集記》雲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 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 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 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喪之期,宜除于再周,無復心禫之禮。 」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 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 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 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 皇太子為本服五服之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 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佟之。 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 此止侵墳土,不及于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 」帝以為得禮。 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 」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二年,始興王嗣子喪。 博士管晅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 帝曰:「閏蓋余分,月節則各有所隷。 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 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 又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 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 」明山賓議,以為:「不可。 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 五年,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 明山賓以為:「貴嬪既居母憂,皇太子出貴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 」帝從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準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 帝從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砫,記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周舍牒:「使安成、始興諸王以成服日一日為位受弔。 」帝曰:「喪無二主。 二王既在遠,嗣子宜祭攝事。 」周舍牒:「嗣子著細布衣、絹領帶。 單衣用十五升葛。 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並于靈所朝夕哭。 三年不聽樂。 」 十四年,舍人硃異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 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 」帝可之。 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殤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 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 」帝曰:「《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 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 』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 』范堅、荀伯子等,雖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 太始六年,虞和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 』于時博詢,咸同和議。 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 左丞顧杲之議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 』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 徐爰、王文憲並云:『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 』于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 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 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乃下殤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 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 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 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 《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逾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 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 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 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 故有出沒。 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 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復輒有干啟,禮官不得輒為曲議。 可依此以為法。 」 後齊定令,親王、公主、太妃、妃及從三品已上喪者,借白鼓一面,喪畢進輸。 王、郡公主、太妃、儀同三司已上及令仆,皆聽立凶門柏歷。 三品已上及五等開國,通用方相。 四品已下,達于庶人,以魌頭。 旌則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達于庶人,唯旐而已。 其建旐,三品已上及開國子、男,其長至軫,四品、五品至輪,六品至于九品至較。 勛品達于庶人,不過七尺。 王元軌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 邢子才議曰:「《禮》『改葬緦麻』。 鄭玄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 』唯三人而已。 然嫡曾孫、孫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並三年之服,皆應服緦。 而止言三人,若非遺漏,便是舉其略耳。 」 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 太常卿牛弘奏曰:「聖教陵替,國章殘缺,漢、晉為法,隨俗因時,未足經國庇人,弘風施化。 且制禮作樂,事歸元首,江南王儉,偏隅一臣,私撰儀注,多違古法。 就廬非東階之位,凶門豈設重之禮?兩蕭累代,舉國遵行。 後魏及齊,風牛本隔,殊不尋究,遙相師祖,故山東之人,浸以成俗。 西魏已降,師旅弗遑,賓嘉之禮,盡未詳定。 今休明啟運,憲章伊始,請據前經,革茲俗弊。 」詔曰:「可。 」弘因奏征學者,撰儀禮百卷。 悉用東齊《儀注》以為準,亦微采王儉禮。 修畢,上之,詔遂班天下,咸使遵用焉。 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製,無相差越。 正一品薨,則鴻臚卿監護喪事,司儀令示禮制。 二品已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丞示禮制。 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期親已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 官人在職喪,聽斂以朝服,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單衣。 婦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斂。 棺內不得置金銀珠寶。 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 轜車,三品已上油幰,硃絲絡網,施襈,兩箱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 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箱畫雲氣,垂四旒蘇。 八品已下,達于庶人,鱉甲車,無幰襈旒蘇畫飾。 執紼,一品五十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深衣。 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 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鐸、四翣。 九品已上二鐸、二翣。 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頭。 在京師葬者,去城七里外。 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龜趺。 趺上高不得過九尺。 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 圭首方趺。 若隱淪道素,孝義著聞者,雖無爵,奏,聽立碣。 第2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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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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