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于臣始是曾孫。 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百世不遷。 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于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于階席。 今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沾出身之敘。 校之墳史則不然,驗之人情則未允。 何者?《禮》雲,祖遷于上,宗易於下。 臣曾祖是帝,世數未遷,便疏同庶族,而孫不預祭。 斯之為屈,今古罕有。 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故能磐石維城,禦侮于外。 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豈所以楨幹根本,隆建公族者也。 伏見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廕,至今行之,相傳不絶。 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 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咸敘。 請付外博議,永為定准。 」 靈太后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 」 四門小學博士王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祧不毀者,旌不朽之洪烈。 其旁枝遠冑,豈得同四廟之親哉?故《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 祖廟既毀,教於宗室。 』又《文王世子》曰:『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 親未絶而列于庶人,賤無能也。 』鄭註云:『赴告于君也。 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鄭君別其四廟,理協二祭。 而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與于子孫之位,若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敢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 」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于太廟,群昭群穆咸在。 』鄭氏註:『昭穆咸在,謂同宗父子皆來。 』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廟四,愚竊疑矣。 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于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重子,可得賓于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 《記》言:『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 』《注》曰:『實四廟而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 』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甚相符會。 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之玄孫,乃不旁準于時後。 至于助祭,必謂與世主相倫,將難均一。 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 謂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 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 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駁。 」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仆射元暉奏:「臣等參量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于太廟,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倫。 』鄭註云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 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 雲未絶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 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廟。 祖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 斯由祖遷于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於下,著五服之恩斷。 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吉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 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 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 此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 」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 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盛德不毀。 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 《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焉。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倫。 註云:『昭穆咸在,同宗父子皆來。 』指謂當廟父子為群,不繫于昭穆也。 若一公十子,便為群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文王世子》雲『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 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悉應預列。 既無正據,竊謂太廣。 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註云:『非唯當世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世。 』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 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 百僚助祭,可得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對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群闢。 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 琰之援據,甚允情理。 可依所執。 」 第5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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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5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