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嘗就老胥而問焉:「彼于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 不如此,則人有幸心。 」主梏撲者亦然。 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 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 」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 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 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 獄辭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 命下,遂縛以出,不覊晷刻。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 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辭無易,但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 」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 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 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 余在獄,猶見某姓。 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為冥謫雲。 凡殺人,獄辭無謀、故者,終秋審入矜疑,即免死。 吏因以巧法。 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 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 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 噫,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 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裡,頗有奇羡。 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 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 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 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 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 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覊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選自《四部叢刊》本《望溪先生全集·集外集》 第50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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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觀止譯注》
第5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