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琳之,字彥琳,會稽人。 祖沈,晉丞相掾。 父曌,光祿大夫。 琳之強正有志力,好文義,解音律,能彈棋,妙善草隷。 郡命主簿,不就,後闢本國常侍。 桓玄輔政為太尉,以為西閣祭酒。 桓玄時議欲廢錢用谷帛,琳之議曰:「《洪範》八政,以貨次食,豈不以交易之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不以交易,百姓用力於為錢,則是妨其為生之業,禁之可也。 今農自務谷,工自務器,四民各肄其業,何嘗致勤於錢。 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置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 谷帛為寶,本充衣食,今分以為貨,則致損甚多。 又勞毀于商販之手,耗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為敝,著于自曩。 故鐘繇曰:『巧偽之民,競藴濕谷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 』魏世制以嚴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自至于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財。 今括囊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庾充衍,或糧靡鬥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致之之道,實假於錢。 一朝斷之,便為棄物,是有錢無糧之民,皆坐而饑困,此斷錢之立敝也。 且據今用錢之處不為貧,用谷之處不為富。 又民習來久,革之必惑。 語曰:『利不百,不易業。 』況又錢便于谷邪?魏明帝時,錢廢谷用,三十年矣。 以不便於民,乃舉朝大議。 精才達治之士,莫不以為宜復用錢,民無異情,朝無異論。 彼尚舍谷帛而用錢,足以明谷帛之弊,著于已試。 世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 斯殆不然。 昔晉文後舅犯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一時之勛,不如萬世之益。 于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天下之利害,將定經國之要術。 若谷實便錢,義不昧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 斯實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張耳。 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便自谷帛殷阜,几乎家給人足,驗之事實,錢又不妨民也。 頃兵革屢興,荒饉薦及,饑寒未振,實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教,明廣農之科,敬授民時,各順其業,遊蕩知反,務末自休,固以南畝競力,野無遺壤矣。 於是以往,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 愚謂救弊之術,無取于廢錢。 」 玄又議復肉刑,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闢,蓋淳薄既異,致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適。 《書》曰『刑罰世輕世重』,言隨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闢;季末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復者也。 漢文發仁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製,號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 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歷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後,罹法更多。 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恨恨,議之而未辯。 鐘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眾矣。 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佩,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于前,則驚心駭矚。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產育,仁既濟物,功亦益眾。 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絶惡原。 至于余條,宜依舊制。 豈曰允中,貴獻管穴。 」 玄好人附悅,而琳之不能順旨,是以不見知。 遷楚台員外散騎侍郎。 遭母憂,去職。 服闋,除司徒左西掾,以父致仕自解。 時司馬休之為會稽內史、後將軍,仍以琳之為長史。 父憂,去官。 服闋,補太尉主簿,尚書左丞,揚州治中從事史,所居著績。 時責眾官獻便宜,議者以為宜修庠序,恤典刑,審官方,明黜陟,舉逸拔才,務農簡調。 琳之於眾議之外,別建言曰:「夫璽印者,所以辯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於皇帝,爵莫尊于公侯。 而傳國之璽,歷代迭用,襲封之印,奕世相傳,貴在仍舊,無取改作。 今世唯尉一職,獨用一印,至于內外群官,每遷悉改,討尋其義,私所未達。 若謂官各異姓,與傳襲不同,則未若異代之為殊也。 若論其名器,雖有公卿之貴,不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誅夷之臣,忌其凶穢,則漢用秦璽;延祚四百,未聞以子嬰身戮國亡,而棄之不佩。 帝王公侯之尊,不疑于傳璽,人臣眾僚之卑,何嫌于即印。 載籍未聞其說,推例自乖其準。 而終年刻鑄,喪功肖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稱言,非所以因循舊貫易簡之道。 愚謂眾官即用一印,無煩改作。 若有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後乃鑄,則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 又曰:「凶門柏裝,不出禮典,起自末代,積習生常,遂成舊俗。 爰自天子,達于庶人,誠行之有由,卒革必駭。 然苟無關於情,而有愆禮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厘革後謬,況復兼以游費,實為民患者乎!凡人士喪儀,多出閭裡,每有此須,動十數萬,損民財力,而義無所取。 至于寒庶,則人思自竭,雖復室如懸磬,莫不傾產殫財,所謂葬之以禮,其若此乎。 謂宜謹遵先典,一罷凶門之式,表以素扇,足以示凶。 」 第3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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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3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