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屍』。 《詩》云:『鐘鼓送屍。 』鄭云:『屍,神象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屍出,送於廟門,拜,屍不顧。 《詩》云:『鐘鼓送屍。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 屍在門外,則疑于臣;入廟中,則全於君。 君在門外,則疑于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 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袷嘗,諸侯烝袷。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註:『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 《谷梁傳》曰:『著袷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宮』。 《左傳》曰:『禮也。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 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瀆』。 今隔旬頻享,恐于禮為煩。 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 先儒舊說,皆云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于義為安。 』輒重參詳。 宗廟敬重,饗祀精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于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鷄並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鷄自斷其尾,曰:『鷄憚犧,不詳。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鷄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鷄。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鷄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鷄。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后,告于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 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祠部硃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闕于諸帝,於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絶,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絶,恩詔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第10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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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