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常丞硃膺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尋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 』無掌獻事。 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司,不由秩宗貴官也。 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 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 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 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 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 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 殷人先求諸陽。 』『樂三闋然後迎牲。 』則殷人後灌也。 『周人先求諸陰』,『灌用鬯,達于淵泉。 既灌,然後迎牲。 』則周人先灌也。 此謂廟祭,非謂郊祠。 案《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 』鄭註云:『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于禮未詳。 淵儒注義,炳然明審。 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 」通關八座丞郎博士,並同膺之議。 尚書令建平王宏重參議,謂膺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輿駕親奉。 至時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更用後辛。 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云宜更告。 徐禪云:『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禮官議正並詳。 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 《禮》傳所記,辛日有征。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谷于上帝。 』注曰:『元日,謂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 《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谷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並圓丘方澤二至之祀合于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圓丘。 是猶用圓丘之禮,非專祈谷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 徐禪所據,或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宮。 』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卜也。 』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 今日雖有遷,而郊祀不異,愚謂不宜重告。 」 曹郎硃膺之議:「案先儒論郊,其議不一。 《周禮》有冬至日圓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谷于上帝。 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 祈谷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謂郊也。 二祭異時,其神不同。 諸儒雲,圓丘之祭,以后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 名雖有二,其實一祭。 晉武舍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無常辛。 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 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雲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禮,『過時不舉』。 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于禮無違。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更告。 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 」尚書何偃議:「鄭玄注《禮記》,引《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 《左傳》又啟蟄而郊。 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 眾家異議,或雲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于禮無取。 固知《谷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 然用辛之說,莫不必同。 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征。 愚謂宜從晉遷郊依禮用辛。 燮之所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之密也。 」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祀用辛,有礙遷日,禮官祠曹,考詳已備。 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 尋告郊克辰,于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牲在滌,無緣三月。 謂毛血告泬之後,雖有事礙,便應有司行事,不容遷郊。 」眾議不同。 參議:「宜依《經》,遇雨遷用後辛,不重告。 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事。 」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詔曰:「朕載新寶命,仍離多難,戎車遄駕,經略務殷,禋告雖備,弗獲親禮。 今九服既康,百祀咸秩,宜聿遵前典,郊謁上帝。 」有司奏檢,未有先準。 黃門侍郎徐爰議:「虞稱肆類,殷述昭告。 蓋以創世成功,德盛業遠,開統肇基,必享上帝。 漢、魏以來,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偽楚,晉安帝尚在江陵,即于京師告義功于郊兆。 伏惟泰始應符,神武英斷,王赫出討,戎戒淹時,雖司奉弗虧,親謁尚闕。 謹尋晉武郊以二月,晉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謂宜下史官,考擇十一月嘉吉,車駕親郊,奉謁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饗。 其餘祔食,不關今祭。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議。 參議為允,詔可。 第9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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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