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刺:「海鹽公主所生母蔣美人喪。 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 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咸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 』博士周野王議又云:『今諸王公主咸用士禮。 譙王、衡陽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 』其博士庾邃之、顏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 」如所上台案。 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于傍親及自己以下。 至于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余尊所厭,猶服大功。 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台據《經》、傳正文,並引事例,依源責失。 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士禮,著于故事。 緦功之服,不廢于末戚,顧獨貶于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台伏尋聖朝受終於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晉事。 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 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厭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 乃雲五帝之時,三王之季。 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 博士雖復引此諸條,無救于失。 又詰台雲「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譙、衡陽太妃並受朝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 台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復不酬答。 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 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 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舊典。 古之諸侯眾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 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顏測、殷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準,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 請以見事並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國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 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詔敬叔白衣領職。 余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 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 而比世諸侯咸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 」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殤,追贈謚東平沖王。 服制未有成準,輒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人道,則不為殤。 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殤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 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 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器。 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 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群後臨哀,非下殤之制。 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詳衷如所稱。 」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準據。 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 」詔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 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 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 宜以今六月為忌。 」左仆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準據。 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 宜以來七月為祥忌。 」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 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 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 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 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準,則是今比。 」 第9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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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