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 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 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 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 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雲虛為北方列宿之中。 臣法興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 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 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于圖讖,或取效于當時。 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 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 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 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 至于疏密之數,莫究其極。 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 《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于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 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歷之大過也。 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 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 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隨法興所難辯折之曰: 臣少鋭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採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咸加該驗。 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算氏之劇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歷家之甚失也。 及鄭玄、闞澤、王蕃、劉徽,並綜數藝,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眾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 按何承天歷,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歷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討其源,刪滯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詆,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並不造理難之關楗。 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徵引《詩》《書》,三事皆謬。 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詰,直雲「恐非淺慮,所可穿鑿」。 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 其四,歷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歷七曜,咸始上元,無隙可乘,復雲「非凡夫所測」。 其六,遲疾陰陽,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 凡此眾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絶,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 謹隨詰洗釋,依源征對。 仰照天暉,敢罄管穴。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故古歷冬至,皆在建星」。 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號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 是以讖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歷舛雜,杜預疑其非直。 按《五紀論》黃帝歷有四法,顓頊、夏、周並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歷可疑之據一也。 夏曆七曜西行,特違眾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 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雲殷歷以八十一為日法。 若《易緯》非差,殷歷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 《顓頊》歷元,歲在乙卯,而《命歷序》云:「此術設元,歲在甲寅。 」此可疑之據四也。 《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歷,非周則魯。 以周歷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歷校之,又失十三。 二歷並乖,則必有一偽,此可疑之據五也。 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 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輒差一日。 古歷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 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 且卻校《春秋》,朔並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據六也。 尋《律歷志》,前漢冬至日在鬥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闕,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 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第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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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