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 」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 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 官漏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以晷景為刻,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 」其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並列載于《續漢律歷志》。 安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誦上書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雲當復用《太初》。 尚書郎張衡、周興皆審歷,數難誦、豐,或不能對,或雲失誤。 衡等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詔下公卿詳議。 太尉愷等參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見西方。 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 」議者不同。 尚書令忠上奏:「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 」亶等遂寢。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等言:「歷元不正,故盜賊為害。 歷當以甲寅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 」詔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術者詳議。 群臣會司徒府集議。 議郎蔡邕曰:「曆數精微,術無常是。 漢興承秦,歷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 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等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按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各自有元。 光、晃所援,則殷歷元也。 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 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台,課在下第。 《太初》效驗,無所漏失。 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故延光中,亶誦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 故有古今之術。 今術之不能通於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於今也。 又光、晃以《考靈耀》為本,二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參校。 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 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曆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復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 是以多歷年歲,未能有定。 《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 積代不悟,徒雲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讖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 劉歆《三統法》尤復疏闊,方于《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 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于《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有餘年」。 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歷,几乎不知而妄言歟! 光和中,谷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造《乾象法》。 又制遲疾歷以步月行。 方于《太初》、《四分》,轉精微矣。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歷》,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 《黃初》之元,以《四分歷》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正歷明時。 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 歷三年,更相是非,捨本即末,爭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 按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涂同歸,欲使效之璇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於事宜。 」奏可。 明帝時,尚書郎楊偉制《景初歷》,施用至于晉、宋。 古之為歷者,鄧平能修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又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 此三人,漢、魏之善歷者,然而洪之遲疾,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大乖于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曆數,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四月。 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于郊祀、迎氣、祭祠、烝嘗,巡狩、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 三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 第5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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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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