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淮南王安延致儒博,亦為律呂。 雲黃鐘之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位在子。 林鐘位在未,其數五十四。 太蔟其數七十二,南呂之數四十八,姑洗之數六十四,應鐘之數四十二,蕤賓之數五十七,大呂之數七十六,夷則之數五十一,夾鐘之數六十八,無射之數四十五,中呂之數六十,極不生。 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 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應鐘,不比正音,故為和;應鐘生蕤賓,不比正音,故為繆。 日冬至,音比林鐘浸以濁。 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 十二律應二十四時之變。 甲子,中呂之徵也。 丙子,夾鐘之羽也。 戊子,黃鐘之宮也。 庚子,無射之商也。 壬子,夷則之角也。 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 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 司馬遷八書言律呂,粗舉大經,著于前史。 則以太極元氣函三為一,而始動于子,十二律之生,必所起焉。 於是參一于醜得三,因而九三之,舉本位合十辰,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謂之成數,以為黃鐘之法。 又參之律于十二辰,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謂之該數,以為黃鐘之實。 實如法而一,得黃鐘之律長九寸,十一月冬至之氣應焉。 蓋陰陽合德,氣鐘于子,而化生萬物,則物之生莫不函三。 故十二律空徑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損益以三。 其術則因黃鐘之長九寸,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 所以明陽下生陰,陰上生陽。 起子,為黃鐘九寸,一。 醜,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之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為陽,則當位自得而下生陰,在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衡而上生於陽,推算之術無重上生之法也。 所謂律取妻,呂生子,陰陽升降,律呂之大經也。 而遷又言十二律之長,今依淮南九九之數,則蕤賓為重上。 又言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 求其理用,罔見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輔政,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音義,使羲和劉歆典領調奏。 班固《漢書》采而志之,其序論雖博,而言十二律損益次第,自黃鐘長九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鐘,長六寸。 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旋,八八為位。 一上一下,終於無射,下生中呂。 校其相生所得,與司馬遷正同。 班固采以為志。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上使太子傅玄成、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于樂府,房對:「受學于故小黃令焦延壽。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 上下相生,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 夫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 宓犧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 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徽羽以類從焉。 《禮運》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 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 于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 《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 」 京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准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而長丈,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房言律詳于歆所奏,其術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效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准以代之。 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 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則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續漢志》具載其六十律準度數,其相生之次與《呂覽》、《淮南》同。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崇學耳。 」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 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閲舊藏,乃得其器。 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 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絶。 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漢末紛亂,亡失雅樂。 魏武時,河南杜夔精識音韻,為雅樂郎中,令鑄銅工柴玉鑄鐘,其聲均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武王。 魏武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 第10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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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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