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征,不為宮。 七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彁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 彁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 未育為宮,凌陰商,離宮征。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彁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 彁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征。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准以代之。 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 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 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 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 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 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 ”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復見。 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 光等不知,歸閲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時)**[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絶。 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其條貫甚備。 ”詔書以防言下三公。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 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 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灰)**[炭]*,*(放)**[效]*陰陽。 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灰)**[炭]*輕而衡仰。 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炭]*重而衡低。 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 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涂釁必周,密佈緹縵。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 氣至者灰*(去)**[動]*。 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候日如其歷。 後漢書志第二 律歷中 賈逵論歷永元論歷延光論歷漢安論歷熹平論歷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有餘年,歷稍後天,朔先*[于]*歷,朔或在晦,月*[或朔]*見。 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 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歷*[朔]*不正,宜當改更。 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 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食。 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即縮用筭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歷不中」。 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 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 歲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 四分之術,始頗施行。 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歷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歷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歷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從)**[後]*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 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歷編欣﹑李梵等綜校其狀。 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 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 』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 』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寧。 予末小子,托在於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 第39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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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394頁